作品迎第三次正式修订!著作权法草案相关话题热度不减( 三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提出 , 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应当反映新兴技术发展的要求 , 促进文化产业的转换运营 , 避免粗线条立法技术 。 上述规定中有很多问题仍值得思考 。 例如 , 对于第1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 , 就需要进一步研究是否应当删除基于欣赏的目的 。 因为当前信息网络技术发展 , 免费欣赏作品变得十分便捷 , 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可能会影响著作权人作品的市场价值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亓蕾认为 , 草案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法条适用的确定性 , 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 草案未采纳合理使用适用的兜底条款 , 限制了法院对适用情形的扩张裁判;明确了三步检验法是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规定三步检验法是对于12项具体列举情形的考量标准 。 未来草案修订 , 应当注意立法语言的规范并防止修法过程中的制度信息丢失 。 同时 , 对于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的规定仍有待完善 , 因为阅读障碍者是一个医学判定词概念而非法律词汇 , 法官对此难以作出合理认定 。
权利滥用易遭误解
宽泛条款适用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 , 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 , 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传播的规定 , 并辅之以配套的处罚条款 。
对此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 , 通过行政执法规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缺乏立论基础 。 首先 , 著作权滥用条款本质上是对于著作权的限制 , 但既有规则体系中已经有更为成熟和可行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 无需额外规定这个抽象条款 。 其次 ,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 , 都没有这种规定 , 这一修改容易造成国内法和域外法以及国际条约的冲突 。 最后 , 著作权行使本质上还是一个私法问题 , 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加以约定 , 直接引入行政执法和处罚不具有科学性 , 行政机关面对民事权利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 。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琛直言 , 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立法重点的偏移 , 引发社会公众的误解 。 当前我国的现实应当是应对不断严重的著作权侵权事实 , 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 而非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 对于著作权行使的规制应当首先在私法框架内加以解决 , 草案跳过私法规则 , 直接配套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具体罚则 , 并不合理 。 作为知识产权中最可能存在权利滥用的专利权 , 现行法也只是规定了作为民事规则的强制许可制度 , 并未涉及行政处罚规定 。
权利滥用条款及其配套罚则容易扬行政执法之短 。 行政部门的长处是在对具体问题的技术性认定上 , 而非对著作权合理行使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判断之上 。 李琛提醒 , 必须警惕权利滥用实际上最容易被滥用 。
清华大学副教授崔国斌认为 , 对于权利滥用及其配套罚则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 。 现实中 , 并不存在大量的著作权人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的案例 , 因此这不是著作权法修订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
【作品迎第三次正式修订!著作权法草案相关话题热度不减】即使存在著作权滥用损害竞争利益的问题 , 也应当优先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 如果著作权法一定要回应竞争法上的关切 , 那应该给一个特别具体的立法条款 , 有效约束行政机关的裁量权 , 这才是可以接受的一种安排 。 在崔国斌看来 , 过于宽泛的著作权权利滥用条款几乎不会存在适用的空间 , 配套且罚则内容也过于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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