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究竟怎么回事?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具体情况( 二 )


二、关于另请保姆及增加费用 。 这就涉及您与福利院之间寄养老年人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 。 在您与福利院成立并履行寄养合同后 , 福利院要求向您提出了提高看护等级、另请保姆照顾的要求 , 致使原有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改变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合同 。 如果您同意另行聘请保姆和支付增加的寄养费用 ,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原来的签订的合同 。 如果您同意福利院帮助其他养老机构 , 那么因此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您承担 。 此外 , 如果您不同意另请保姆照顾 , 也不同意增加寄养费用 , 就涉及合同的解除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 尚未履行的 ,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该条规定 , 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 , 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 , 对寄养老人期间 , 如果福利院老年人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有 , 您可以继续依法、依福利院存在的过错要求赔偿 。
三、如果您发现福利院对落实防控疫情工作不到位 , 对过往福利院的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等不严格 , 可向辖区疫情管控单位或者部门反映 , 以便立即整改 , 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景茹:
问题收悉 。 首先我对您在疫情期间遭遇这个情况表示理解 , 希望以下解答能够帮助您解决当下的难题 。 您将老人委托福利院照顾的协议 , 属于委托合同性质 。
关于您的提问 , 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由于您在提问中未提及具体免责条款内容及免责的条件 , 我将以《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予以解释: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 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 , 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 一般情况下 , 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 ,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 , 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
《合同法》第53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 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 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 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 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
结合您的情况 , 福利院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 对老人在福利院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具有法律的 。 但基于当前疫情特殊背景 , 福利院方的履行了必要的防护义务后 , 仍不能满足老人的特殊护理需求的情况下 , 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规定 , 福利院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此时为老人健康利益考虑 , 提出提高护理等级的建议 , 不构成违约 。 但如果是由于福利院未尽防护职责 , 或提高护理服务的建议与疫情及老人的健康条件变化无关 , 而只是以疫情为借口免责 , 则属于违约 , 您可与福利院自行协商;协商不成 , 依合同主张福利院承担违约 。
转院费用及:《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 , 特别是转委托的规定 , 受托人(现福利院)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 经委托人(您这方)同意 , 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 转委托经同意的 , 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待转入的福利院) , 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 。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 ,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 , 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 如果是因为疫情导致老人的健康情况不适宜在现福利院继续生活的原因 , 在您同意的情况下 , 现福利院将老人转入另一个福利院的 , 费用应由您负担 。
福利院防疫措施不力的问题:
福利院属于人员聚集场所 , 福利院作为合同中居住生活服务的经营者一方 , 需依照《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当地防控部门出台的防疫规定 , 服从当地防控指挥部门的防控要求 , 为老人必要的安全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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