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佰事通|新坝一男子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竟再次醉驾上路!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新坝一男子醉驾被取保候审 , 期间竟再次醉驾上路!
被告人顾某(男 , 1977年5月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 , 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2019年10月15日21时25分左右 , 被告人顾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苏L小型普通客车 , 在扬中市春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子中路路口 , 被执勤民警查获 。 经鉴定 , 被告人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 , 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
2020年1月4日23时24分左右 , 被告人顾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苏L小型普通客车 , 在扬中市新坝镇丰乐桥村12组与他人发生纠纷 , 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 经鉴定 , 被告人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 , 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
据被告人顾某交代:第一次醉驾 , 被告人顾某因其妻子发热至新坝卫生院就诊 , 后被建议至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 , 在赶往人民医院途中被查获 。 第二次醉驾 , 被告人顾某饮酒后想要处理纠纷 , 便驾车前往事发地点与他人发生口角及轻微的肢体冲突 , 后被查获 。 “我感到非常后悔 , 不该心存侥幸 , 希望从轻处罚” , 被告人顾某这样说道 。
本文插图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在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期间 , 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 , 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 被告人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系坦白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作出如上判决 。
【法官点评】: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 ,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以上 。
被告人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 依法应当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 被告人顾某在第一次危险驾驶后表示“非常后悔 , 以后不会喝酒开车” , 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再次危险驾驶 , 具有再次犯罪的危险 , 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 综合被告人顾某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 , 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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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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