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加盟好煎道品牌之后钱会打水漂呢

今年9月 , 玉林市容县的韦女士打算加盟上海一家名为“好煎道”的餐饮连锁企业 , 经过考察 , 她与该公司签下了一份《定购意向书》 , 交了2万元意向金 , 之后 , 韦女士又觉得加盟条件太苛刻 , 只好拒绝加盟,要求对方退还2万元 。 谁知 , 该公司声称这2万元属于定金 , 不能退还 。 韦女士没办法 , 只好再次前往上海调查投诉该公司 , 结果发现与自己同样遭遇维权难的加盟者不在少数 。 韦女士感叹 , 自己因为前期考察不仔细 , 轻信了对方 , 导致如今2万元可能要“打水漂” 。轻信宣传还没加盟就交了2万今年初 , 容县的韦女士正在寻找创业机会 , 意外在网上看到上海某公司的“好煎道”餐饮连锁店加盟宣传网页 , 她觉得这个项目特别适合在玉林开店 , 就于9月15日亲自到上海考察 。 在上海某公司办公点 , 韦女士看到公司规模不小 , 还有产品展示厅等一应俱全 , 公司人员还带她参观了上海市内的一家加盟店 。 通过实地查看 , 在加盟顾问的宣传攻势下 , 韦女士颇为心动 , 有了加盟意向 。韦女士说 , 她当时考察结束后 , 现场交了500元钱 , “稀里糊涂”地签下了一份《定购意向书》 。 回到玉林后 , 她按照《定购意向书》的约定 , 要求该公司安排专业人员来玉林考察 , 进行开店指导 。 此时公司迟迟不派人来 , 并声称要再交2万元才能安排人过来 。 韦女士只好根据对方要求又交了2万元 。公司派人到玉林考察结束后 , 称韦女士的店铺符合条件 , 可以加盟 , 但要求韦女士先付7.7万元的货款和货柜款 , 才能签正式的加盟合同 。 韦女士觉得不对劲 , 哪有合同还没签就先交这么多钱的道理 , 她决定拒绝加盟 。 谈判破裂后 , 韦女士开始向该公司讨要先前交的2万元钱 , 没想到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采访人员交涉 这家公司疑点真不少该公司声称 , 韦女士交的2万元钱 , 在《定购意向书》注明了是“定金” , 是不能退还的 。 “我签意向书的时候 , 根本就不知道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 ”韦女士说 。韦女士还告诉采访人员 , 当初她在网上向该公司市场部客服咨询时 , 对方都称如果最后没加盟成功 , “订金”是可以退还的 。 而且该公司人员还一再宣传该公司已经成立了15年时间 , 在餐饮行业有一定知名度 , 并邀请了著名女主持人李某做代言人 。韦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 , 便打算到上海法院起诉该公司 。 她前往上海工商部门查询并投诉时发现 , 这家公司登记注册的日期还不到1年 , 根本就不是什么成立15年的知名企业 。 当地工商部门还跟她透露 , 这家公司已经被上海多名加盟者举报投诉 , 但都因为证据不足难以维权成功 。 韦女士继续在上网搜集资料 , 发现该公司声称的加盟商品“好煎道餐饮”知识产权属该公司所有 , 但在商标网上却查不到;而且网上还有很多加盟者的投诉留言 。14日 , 采访人员通过上海这家公司的宣传网站联系到了该公司市场部的一名工作人员 。 对方听说采访人员要采访 , 称加盟售后的事情归售后部管理 , 叫采访人员联系售后部 。 售后部一名工作人员又称 , 会把韦女士投诉的信息记录下来汇报给领导 , 让领导答复采访人员 , 但采访人员至今未接到该公司对此事的回应 。 这名工作人员还提到 , 公司成立至今有4年时间 , 当采访人员询问为何宣传上声称是“成立了15年”时 , 对方立即改口称她刚来工作 , 不知情 。律师说法“订金”、“定金”一定要分清有意思的是 , 采访人员在网上查询发现 , 这家上海企业曾在多家知名网站发表文章 , 教投资者及创业者如何识破加盟骗局 。 在这篇1000多字的文章中 , 该公司列举了如何识别可疑的加盟品牌、被骗后如何维权等专业知识 。针对此案 ,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孙律师分析认为 , 韦女士的2万元之所以难讨回来 , 投资者自身确实也有失策之处 。 一是在前期考察期间 , 韦女士轻信公司口头介绍 , 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就轻易交了500元订金 。 对一个投资项目的考察过于简单 , 没有到权威部门查询该公司的实力和资质 。 二是在签《定购意向书》时 , 没意识到“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 掉进对方的“文字陷阱” , 为日后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 他说 , 这类企业往往有强大的法律顾问在背后出谋划策 , 精心设计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投诉举报 , 投资者如果稍不注意 , 就有可能被他们精心设计的套路牵着鼻子走 , 维权难度很大 。知多点“定金”和“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 , 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 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 , 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 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 签合同时 , 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 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 , 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 , 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 , 可视为“预付款” , 当合同不能履行时 , 除不可抗力外 , 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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