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野生猕猴当宠物买卖 8人获刑
正义网泸州6月8日电(通讯员李貌 王峰)6月5日,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马某华等8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系四川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挂牌督办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
经江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马某华等8人两年零两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适用缓刑 。判令马某华等8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共计6575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用1000元 。
经查,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马某华、罗某理等8人在贵州省赤水市、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江阳区等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2019年6月8日,罗某理在江阳区蓝田街道准备出售猕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猕猴一只 。刘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上缴其非法买卖的猕猴一只 。2019年6月8日,马某华、张某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安人员当场从其家中冰柜内搜出马某华非法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 。其余人员先后到案 。
经鉴定,红腹角雉、猕猴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猪獾、小麂、松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
江阳区检察院认为,马某华等8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研究价值的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该行为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遂向江阳区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马某华等8人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申请林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马光良教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生态环境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 。马某华等8人当庭认可前述违法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公开赔礼道歉 。
【将野生猕猴当宠物买卖 8人获刑】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对8名被告进行了法庭教育,并向旁听群众宣传了本案的教训和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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