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涉枪、非法买卖土地,北京顺义区一原副镇长获刑13年( 二 )


法院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
对于倪光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 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 , 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 , 因而参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主体都负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 保证流转过程合法进行的义务 , 对交易过程是否合法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 这些义务并非仅针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而规定 。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 , 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用地 , 被告人倪光、雷国建、王宜宝、曲长飞均参与了涉案土地的转让 , 且被告人倪光、王宜宝、曲长飞均获得了上百万元的转让土地所得 , 而被告人雷国建在未出资的情况下 , 也曾从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拿到了公司股权的20% , 该四名被告人在获利如此巨大的情况下 , 却没有履行保证交易合法进行的义务 , 无疑是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 。 况且 , 在案种种证据也能证实该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规避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故意 , 因而采取私下转让、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 , 与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明显相悖 。 因此倪光“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关于倪光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其犯有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 法院指出 , 根据在案证据 , 可以证实倪光具有负责管理涉案工程的职务便利 , 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亦是倪光指使他人为之 , 同时王宜宝名下的涉案银行卡在案发期间由倪光实际控制并使用;北京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雷国建向倪光行贿的资金来源、行贿过程和资金去向也都有行贿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证实;而购买别墅的资金来源、对该别墅进行设计装修的人员证言以及倪光利用该别墅从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都足以说明被告人倪光系该别墅的实际所有人 。 综上 , 倪光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最终 , 法院认定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 , 同时认定倪光揭发他人犯罪 , 经查证属实 , 系重大立功;其对部分犯罪能如实供述;涉案房产已查封 。 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 , 法院对倪光所犯受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减轻处罚 , 对其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从轻处罚 , 最终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处罚金二百八十万元 。 其他被告人获刑五年到三年二个月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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