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晚报|电动滑板车是车吗?定海一老人出事了,法院这么判


“我不知道电动滑板车是不能随便上路的……”
近日 , 在收到舟山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书后 , 年过六旬的刘老伯拖着伤残的身体 , 后悔不已 。
原来两年前 , 刘老伯骑电动滑板车上路时 , 不慎被公交车撞成残疾 , 最终公交车被判无责 , 刘老伯自吞苦果 。
老人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撞残节
刘老伯原是定海西码头一家企业的看门人 。 2018年初 , 他买了辆电动滑板车 , 在厂区里体验滑板车轻便拉风的代步感觉 。
当年3月24日清晨5点多 , 他觉得已熟练掌握滑板车骑行技巧 , 便骑着滑板车出了厂区 , 来到厂区附近三华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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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了一段路后 , 刘老伯因前方视线被一辆违停货车遮挡 , 未能及时避让迎面驶来的一辆公交车 , 结果被公交车撞倒在地 。 这起事故造成刘老伯脑出血、骨折和左耳重度耳聋 。
刘老伯出院后 , 落下八级伤残 。 他觉得公交车和违停货车都应对自己的伤残负责 , 遂将公交公司、违停货车司机郭某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2万余元 。
电动滑板车上路不受法律保护
今年2月 , 定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 结果大大出乎刘老伯预期 。 法院根据责任认定 , 判决刘老伯承担该事故60%责任 , 郭某承担40%责任 , 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该判决依据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事故发生后 , 交警部门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机构 , 认定刘老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 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 公交车驾驶员刘某无责 。
交警部门作出上述责任划分 , 是有法可依的 。
原来 , 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代步工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 , 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 , 因此它们既不属于机动车 , 也不属于非机动车 。 其上路行驶 , 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 易诱发交通事故 , 而且发生事故后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 , “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 , 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 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 , 其使用范围仅仅是在封闭的专业场所和室内场地 。
老人自担事故70%左右责任
一审判决后 , 货车司机郭某觉得自己是“躺着中枪” , 提出上诉 , 要求刘老伯承担至少70%的责任 。 “电动滑板车的速度可达到20码以上 , 上路较危险 , 我的责任比例太高了 。 ”
近日 , 在市中级法院调解下 , 郭某减少十个百分点左右的责任 。 至此 , 这场由电动滑板车引发的纠纷画上句号 。 刘老伯和郭某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
采访人员:翁履平 通讯员:陈倩琳 袁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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