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路径( 二 )


效力和方法层面 。可以在广泛研究、总结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就案例中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及时转化为司法解释,或者推动入法,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成文法的源泉 。 
但是除了转化为成文法规范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方法和途径值得探索 。一方面,应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应用频度和价值,提升其司法适用效力 。可以考虑确立强化释法说理基础上的强制检索和背离报告制度,即在《规定》中“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条文基础上,明确法律文书中应当在释法说理部分专辟版块说明指导性案例查找、分析及参照适用情况,并在文末列明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名称及查找路径,未按规定执行的,应承担因说理不清造成的办案瑕疵责任 。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建立指导性案例“要旨”直接引用机制 。从指导性案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等目标来看,真正需要和能够参照适用的内容,应当是“要旨”部分 。当然,每个指导性案例要旨所凸显的司法规则难以完全脱离该案的案情和背景,否则,就成了以指导性案例之形,行司法解释之实 。 
在此语境下,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应当分两步走:一是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要旨中所确立的司法规则、检察原则和方法等 。二是将所办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就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论证参照适用该司法规则的正当性,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与此同时,为便于广大检察办案人员、律师及群众等受众全面掌握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情况和背景信息,应当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附上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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