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 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 二 )


此外,《条例(草案)》从制度建设实施、执法、司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制度规范 。一是总结本市惠企政策落实的有益探索,提出进一步完善改进的制度设计,明确政策的宣传解读、信息发布、政策落实、评估以及清理等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评价、與论监督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二是针对国际贸易风险增大、市场主体投资经营中合规意识不强、商事纠纷解决程序繁琐等问题,创新性提出法律查明、合规审查等制度,明确鼓励和支持共建法律查明机制、开展合规专业研究、设立合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完善调解、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三是结合本市实际,细化重点落实的相关制度 。明确了决策制定、合法性审查、政府履约、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包容审慎监管等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
建立政企沟通长效机制
增加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审议中,组成人员认为,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了解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解决并反馈,是主动提升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表现 。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建立“政企长效沟通机制”和“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机制”的相关规定,并且明确,沟通中应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营商《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 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破产是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方式,是清理僵尸企业、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的重要手段 。组成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为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法定部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注销和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破产费用清偿等重要问题,都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 。同时,国务院条例也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建立政府和法院在“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方面的相关表述,共同做好企业破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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