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进展!广西被结婚女子结婚离婚记录已撤销,可以用未婚身份登记( 二 )


同日 , 河北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 , 该事件已由法院介入处理 。 她表示 , 当时以苏女士名义进行登记的女子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都是齐全的 , 也是真实的 , 无法直接撤销 。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 , 当地警方曾就该事件进行协调过 , 并做了记录 。 之后苏女士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
前述工作人员表示 , 当事人走法律程序 , 民政局会积极配合 。 对于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 , 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
苏女士提供的一份盖有“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章的案件受理回执显示 , 2019年12月2日11时许 , 报警人苏女士称 , 2014年6月4日有人冒用其身份与唐县一男子结婚 , 后于2014年6月6日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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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回执 。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她提供的另一份盖有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 , 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的《情况说明》显示 , 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持合法身份到该民政局办理欲办理婚姻登记 , 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 , 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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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当地民政局为苏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 。
前述《情况说明》称 , 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欲核实对比双方信息 , 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予提供档案相片比对 。
当事人起诉民政局 , 法院因超诉讼期不予受理
苏女士称 , 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 , 她将其告上法庭 。 “事发8个月之后 , 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 , 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 。 ”
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 , 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 , 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 , 法院不予受理 。 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 , 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称 , “本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 ,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 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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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 , 不予受理苏女士的起诉 。
二审时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 , 维持原裁定 。 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 , 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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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维持原裁定 。
针对前述事件 ,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告诉澎湃新闻 , 苏女士已经受到虚假婚姻登记行为实质影响 。
他指出 , 婚姻登记的撤销有两种途径 , 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对虚假骗取登记情况后直接予以撤销 , 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 岳屾山认为 , 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讲 , 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 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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