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逐年上升 不要让探望成为孩子心头的痛( 二 )


西城区法院法官陈依卓宁也认为,在婚姻关系即将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原则,友好沟通,理性协商抚养权及探望权归属 。尤其在有两名或多名子女的家庭中,不能简单认为一人分一个孩子比较公平,而应该充分尊重和维护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连接,遵从子女本身意愿,将子女的精神需求、情感需求和教育需求放在第一位 。如果父母双方的品行素质、工作能力、经济条件等方面差异较大,可考虑由一方直接抚养两名或多名子女 。“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二胎或者胞胎子家庭中,两个孩子长期相互陪伴、共同成长,可以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 。由父母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是否会影响孩子心理健康也是法官作出判决时需要慎重考量的因素 。”陈依卓宁告诉采访人员 。 
探望岂能成交易 
莫让亲情受阻隔 
张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 。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周归张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周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张女士应予以配合 。但双方离婚后,经张女士多次催要,周先生仍未支付小周抚养费 。因此,张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将周先生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周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周先生提出,张女士自2018年8月以后,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止其探望孩子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遵照执行 。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不配合其探望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在另一方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很可能对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 
对此,李岳鹏解释道:“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这说明,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抚养孩子或支付抚养费仍然是法定义务 。本案中,小周生于2012年,至2018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不满6周岁,父母双方均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有利子女是原则 
探望方式不轻变 
郭女士与谭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女儿甜甜由谭先生抚养;郭女士可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五十八点前将孩子从谭先生处接走,并于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日十八点前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每年五一、十一假期,郭女士于假期第一天八点前将孩子从谭先生处接走,并于五一、十一假期最后一天的二十点前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 。 
离婚后的三年时间里,谭先生要求郭女士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即“十八点整”接走甜甜进行探望,但十八点整刚好是甜甜上课外补习班的时间,郭女士认为谭先生是故意以此为由不配合其探望,故起诉谭先生,要求变更探望方式为:“除节假日外每两周周五甜甜放学时,郭女士可从甜甜学校将其接走,并于下周一早晨送甜甜至学校上学;每年元旦、五一、十一及偶数年春节在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甜甜放学时,郭女士从学校接走甜甜,并于节假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早晨送甜甜到学校上学;每年寒假、暑假放假的第一周郭女士可将甜甜接走一周,在放假前一个工作日甜甜放学时从学校接走,并于满一周最后一天晚上将孩子送回谭先生处 。” 
民事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稳定性、严肃性的特点,本案起诉时双方的生活状况较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明显改变,不存在原有民事调解书客观上无法得到履行的特殊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离婚时双方对探望孩子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是本着为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出发,值得肯定 。希望父母双方能在离婚后始终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存在的分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时间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让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以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但如一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予以解决 。”李岳鹏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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