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法院:“刺破公司面纱”——股东滥用权利逃债应担责

6月3日 ,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法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求 , 对侵权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查 ,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 审慎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判决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
|社旗法院:“刺破公司面纱”——股东滥用权利逃债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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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法院:“刺破公司面纱”——股东滥用权利逃债应担责】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装修公司进行某医院房屋装修工程项目 , 在施工过程中 , 因被告装修公司提供装修材料不合格、未向原告提供安全帽等原因 , 原告用钢钉进行接头作业时 , 钢钉反弹扎入右眼 , 被送往医院治疗 , 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认为装修公司具有重要过错 , 将装修公司和股东张某、李某诉至社旗法院 , 要求张某、李某承担责任 。审理中经法院查明 , 该公司于事故发生后不久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 后一直未进行清算活动 , 同时该公司也未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未取得装饰装修行业的相关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办理税务登记 。
社旗法院经审判认为 , 装修公司在没有依法取得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相应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装修材料不合格的情况下 , 将其非法承揽的业务交付工人作业 , 导致陈某作业时致右眼受伤 , 装修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 应负主要责任 , 另考虑到陈某多年从事装修业务 , 应对此类危险具有一定预见与防范能力 , 故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 , 酌定装修公司承担80%的责任 , 陈某承担20%的责任 。装修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进行清算活动 , 且该公司没有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 ,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 可明显看出股东严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 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应由股东张某、李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 , 装修公司未在银行开设公司账户致使公司财务与股东个人财务混同 。该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 亦未取得相应资质 , 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被股东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空壳 。本案通过否认公司人格 , 让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有效矫正了有限责任制度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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