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网事|京小槌普法|幼儿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幼儿园该承担什么责任?


幼儿安全问题提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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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的孩子从2岁到6岁不等 , 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孩子们在幼儿园打闹在所难免 。 那么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把其他小朋友给打伤了 , 是不是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呢?如何责任承担呢?幼儿园存在责任吗?看看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和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吧 。
案情回顾
瑞瑞与丽丽均是某幼儿园的学生 , 某日课间休息时 , 瑞瑞从背后推丽丽 , 导致丽丽摔倒受伤 。 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髁上骨折 , 鉴定为十级伤残 。 丽丽起诉幼儿园和瑞瑞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
瑞瑞的父母称:
1、丽丽受伤原因不明 。 幼儿园并没有提交现场视频监控 , 这足以证明幼儿园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完善、存在管理严重不足 。
2、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 应对丽丽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3、案发在幼儿园 , 当时瑞瑞的监护教育管理职责已经转交给幼儿园 , 幼儿园对当时幼儿瑞瑞的行为负有完全的教育管理监护义务 。
幼儿园称:
1、幼儿园无过错 。 课间休息期间 , 两个老师组织小朋友喝水 , 期间老师叮嘱小朋友不许推拉打闹 , 也在指挥和监督学生 , 但是瑞瑞在喝水回来后 , 突然双手推向丽丽的后背 , 导致丽丽摔倒受伤 , 丽丽立刻自己爬了起来 。 事发突然 , 且毫无预警时间 , 老师和班主任立即走到丽丽的身边 , 询问情况 , 得知丽丽喊手疼 , 即电话通知丽丽的家长 , 告知事情发生经过 。 丽丽被送到医院后发现骨折需住院治疗 , 幼儿园代缴了1000元医疗费用 , 得知丽丽的家长没有时间 , 幼儿园又派老师在医院护理了丽丽16天 。 受伤后 , 幼儿园还召集了瑞瑞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 。 因此 , 幼儿园在整个过程中均没有过错 。
2、举证责任在原告 。 幼儿园安装了监控 , 但是因为监控只保留20天 , 所以无法提交 。 原告要告幼儿园 , 需要举证证明幼儿园存在过错 。
法官释法
该案例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前 , 适用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 , 《侵权责任法》将废止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该规定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完全沿用 。 因此 , 瑞瑞的的父母作为瑞瑞的监护人 , 应对瑞瑞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 虽然事发时瑞瑞正在幼儿园接受管理教育 , 不在其父母的有效管理范围 , 但瑞瑞的性格养成及行为举止离不开父母的教育 , 故瑞瑞的父母仍应承担教育不周的责任 。
那么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呢?
幼儿园承担的是教育、管理职责 , 因此如果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就需要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该规定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沿用 , 只是将最后的“不承担责任”明确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 该条规定的是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而对于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做出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该规定与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相比较 , 增加了“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
本案中 , 丽丽就读于该幼儿园 , 在事故发生时尚不满六周岁 , 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该幼儿园应当对丽丽在幼儿园内的安全 , 尽到更高的注意、保护和管理等义务 , 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应更加密切关注学生动态 , 积极提示、引导 , 有效防范并及时发现、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 。 丽丽被瑞瑞推倒跌伤 , 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 故应对丽丽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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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提示
对于幼儿园来说:
孩子们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的 , 推定为幼儿园存在过错 , 幼儿园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方可免责 。 因此 , 幼儿园在本案中负有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 , 而不是由受伤一方来举证 。 本案中 , 幼儿园老师的做法可以说已经很到位了 , 但最终判决其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 主要就是因为幼儿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 所以对于幼儿园来说 , 一方面确实得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所谓的教育职责是指依法进行保护儿童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 , 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 另一方面 , 也要有证据意识 , 最直接的证据就应该是监控录像 , 但是因为录像的保留时间都是有限的 , 所以应当做好证据留存 。 如果有孩子发生打闹或者是有孩子受伤的情况发生时 , 应当把当天完整的监控录像保留下来 , 这样既可以让家长知道真相 , 减少不必要的误会 , 同时接受监督 , 对自身也是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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