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雪|“李建雪医疗事故案”终审宣判:撤销原判,医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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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 | 【李建雪|“李建雪医疗事故案”终审宣判:撤销原判,医生无罪】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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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备受关注的福建“李建雪医疗事故案”迎来终审判决 。 2020年6月11日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建雪无罪 , 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刑事判决 。
2012年1月1日 , 产妇陈某在福建省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死亡 。 次日 , 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 , 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 , 抢救措施不力 , 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2013年1月 , 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 , 开除党籍 。 当年9月 , 长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 , 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 2017年12月4日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一审宣判后, 李建雪不服 , 提出上诉 。
界面新闻此前获得的一审判决书显示 , 2011年12月28日下午 , 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 , 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 , 后离原回家待产 。 期间 , 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 , 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 。
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 , 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 , 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 , 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 , 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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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 , 陈某返回该院待产 , 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 , 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 。 21时30分左右 , 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 , 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 , 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 。
陈某分娩过程中 , 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 , 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 , 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
2012年1月1日凌晨 , 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有生命危险 , 通知其他医生前来抢救 , 但未能挽回陈某的生命 。 公诉机关认为 , 李建雪在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 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此前 , 李建雪在一审时曾当庭辩称 , 自己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 , 但在参与抢救和留在产房继续观察过程中 ,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 , 始终按照上级医生的指示进行诊疗 。
2019年6月26日 , 该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 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充分发表意见 , 并围绕死者基本病情的诊断是否有误、抢救措施是否有力、李建雪是否应承担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
邓利强指出 , 李建雪的行为有疏失 , 但并不是不负责任 , “李建雪有两次离开是去写病历 。 在她判断病人病情平稳时 , 也有打电话给医生前来查看情况 , 并不存在脱岗、未对产妇进行处理的情况 , (她)一直在观察病人 。 ”
据了解 , 在此次事件善后中 , 2015年2月 , 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 , 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
据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 , 李建雪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 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 , 适用法律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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