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辣椒评论|对“被结婚”拒不更正,别拿“严格执法”遮掩不作为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对“被结婚”拒不更正 , 别拿“严格执法”遮掩不作为
红辣椒评论|对“被结婚”拒不更正,别拿“严格执法”遮掩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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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辣椒评论|对“被结婚”拒不更正,别拿“严格执法”遮掩不作为】

文|于立生
广西的苏女士丢身份证后 , 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 , 却发现自己在河北唐县“被结婚”后又“被离婚” 。 此后 , 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无果 , 遂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 , 但被裁定不予受理 。 而日前 ,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 , 唐县民政局迅速消除了她的“被结婚”及“被离婚”记录 。 (5月10日《现代快报》)
苏女士奔波大半年未能解决的事 , 经媒体介入报道后 , 一日之内就给解决了 。
涉事民政局之初煞有其事地以《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只规定受胁迫婚姻可由婚姻登记部门撤销为由 , 拒绝苏女士的更正信息请求 , 而殊不知自身的拒绝 , 才是法盲行为 , 以致折腾得苏女士在维权之路上奔波了大半年之久还劳而无功 , 真是令人可笑、可气 , 又可憎 。
根据《婚姻法》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 , 撤销是就受胁迫婚姻而言 , 认定无效则是就近亲结婚、重婚等而言 , 概言之 , 都是形成了婚姻之实 , 但鉴于该婚姻之实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 而再予以否定性的评价 。
但“被结婚”则不过是被人冒用身份进行了婚姻登记 , 自始至终都本无婚姻关系存在 , 所以也就谈不上撤销或认定无效;也毋庸由任何法规作出直接、具体规定 , 只需秉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常识 , 对客观存在的错误登记及时进行更正即可 。 无论是何种原因所造成——譬如被人冒名蒙蔽 , 错误登记的先行行为 , 都天然地给涉事部门带来了纠错义务 , 而这种义务的履行 , 应是无条件的 , 随时发现即应随时更正并知会当事人的 。
涉事民政局以无权为由 , 拒绝进行信息更正 , 貌似是在严格执行法规 , 其实却是在错误适用法规 。 至于建议苏女士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 , 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 以解决此事 , 纯属错误指路 , 不仅浪费司法资源 , 更是把苏女士在往阴沟、往死胡同里带 。 其结果 , 当然是法院只能以涉事部门当初作出错误登记的时间 , 超出《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5年之限为由 , 裁定驳回起诉 。 苏女士白忙一场 , 一切又都回到原点 。
涉事民政局 , 拒绝就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更正 , 究其实质 , 就是一种拒不履职的不作为 。 而鉴于“被结婚”解除难现象近年频见曝光 , 广西、河北、河南等多地屡有发生 , 这应当引起上级民政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 无妨出台通知 , 强化业务指导 , 明令基层民政部门 , 对“被结婚”之类错误婚姻登记信息 , 发现一起即纠正一起;并辅以严格的问责机制 , 倒逼基层民政部门尽责履职 。
而若涉事基层民政部门 , 如故拒不更正 , 当事人除了向上级部门反映 , 也可就其不作为导致自身人身权受损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被结婚”而无法结婚 , 属于配偶权受损 , 被人误解社会评价降低 , 属于名誉权受损 , 配偶权、名誉权都属人身权的范畴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属于受案范围 。 而以不作为导致人身权受损为由起诉 , 诉讼时效是自涉事部门拒不更正之日计起的 , 自然也就在5年的诉讼有效期限之内 。
并且 , 该法第47条还特别规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 , 提起诉讼不受时效限制 。 因“被结婚”不被更正而无法结婚 , 算不上“情况紧急”?难道就此一任时光蹉跎 , “空把花期都错过”?
这样 , 就可通过行政诉讼 , 由法院判令涉事部门履行信息更正义务 , 并就其不作为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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