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话频道|法官亲属法律从业的申报与公开应成为一种刚性的制度设计

公示法官亲属律师身份值得肯定
文|木须虫
近日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刊发的一则公告引发热议 。 公告将无锡多家法院的法官配偶、子女名单予以公布 , 他们多数从事的是律师职业 。 对于法院主动“曝光”法官家属在律师界执业、接受民众监督的做法 , 外界普遍给予赞许 , 但也有声音称 , 这会被人视为是法院在变相为名单中的律师“打广告” 。
对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法官家属法律从业名单 , 受到外界肯定与赞许 , 客观来说还是司法与诉讼代理之间亲情关系 , 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 需要监督与制约 , 即便是认为为律题“打广告” , 大体也是承认这样关系之于司法公正的影响 , 表现出对“潜规则”的担忧 , 这更说明需要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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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 在司法的制度上也重视这类关系的平衡与制约 。 《法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 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 将影响审判公正需要回避的主体 , 从法官扩大到审判人员 , 需要回避的情形覆盖到所有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层面 , 其中就包括近亲属 , 即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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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执行回避制度 , 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法官以及审判人员基于利害关系主动回避 , 即不担任法官职务或者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二是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要求回避的权利;三是法院认为特定人员需要职业回避或者具体审判案件回避 。
除了要求法官及审判人员自律之外 , 更要求对法官及审判人员具有利害冲突的社会成员有充分的知情权 。 无锡此举更大的意义即在于此 , 扩大社会对法官家属中法律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 方便具体诉讼案件审理中 , 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 维护公平利己裁决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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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此举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 , 关键是其非制度性的安排 , 也就是说不是普遍的做法 , 包括无锡中院在公告之前 , 对本院法官的配偶、子女的从业作了广泛摸底 , 公告前对相关法官及其亲属逐个联系、沟通 。 从中也不难发现 , 无论是法官职业回避制度 , 还是诉讼活动回避制度 , 都还停留在制度层面 , 缺乏实务纳入监督的工作机制 。
比如 ,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是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需要申报的个人事项 , 而法官亦当有相类似的申报制度 , 并且《法官法》明确有职业回避的规定 , 落实起来法官个人事项申报不可缺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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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话频道|法官亲属法律从业的申报与公开应成为一种刚性的制度设计】至于法官亲属法律从业是否公开广而告之 , 或许可以商榷 , 但诉求过程中相关人员知情权应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 比如建立法官利害人数据库 , 允许相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询和提出回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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