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山东高院驳回腾讯诉求,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

致IT之家所有读友 ,
今天上午 , 软媒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579号 , 在文书最后的第20页文末 , 最后一句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并有红色印戳显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在本案代理律师的努力下 , 山东高院驳回腾讯诉求 , 本案彻底翻盘 , 软媒赢得最终胜利!
很多读友在这几天看到 , IT之家评论区和IT圈都在“刷屏”这个消息 , 已经有读友在其他媒体上看到后转发到这里 。 鉴于软媒公司已经收到判决文书文本 , 特此在IT之家向大家做下简要通告 。
2019年2月15日 , 软媒公司所属IT之家平台发布了一篇《做社交 , 腾讯逼的》https://www.ithome.com/0/409/568.htm的文章 , 腾讯公司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软媒公司:1.在其注册或运营的“IT之家”网站、App移动应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及转载媒体和平台的显著位置上持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 , 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 该费用赔偿给腾讯科技;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诉前禁令费用 。
【IT之家|山东高院驳回腾讯诉求,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一审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判决:一、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运营的“IT之家”网站、App移动应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 , 以消除对腾讯科技、深圳腾讯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 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 , 逾期不履行 , 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 , 费用由软媒公司承担;二、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三、驳回腾讯科技、深圳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 。
软媒公司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 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20年6月3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青岛软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原文请点击此处 。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37983f101a14942a8d1abce018075d8
IT之家|山东高院驳回腾讯诉求,腾讯、软媒关于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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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文末节选如下——
综观全案 , 本院认为 , 经营者不得拒绝别人评论 , 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 。 评论方也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 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应有边界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 软媒公司发表的评论依据的论据均系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 , 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 其仅是针对腾讯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正当性评论 , 虽然有些用语过于犀利 , 但仍属于评论的范围 , 不会误导公众 。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 , 任何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 不可能完全无视他人对企业的评论和看法 , 只要这些批评不具有恶意 , 没有虚构事实 , 也未误导社会公众 , 即使有时候可能过于偏颇或者片面 , 相关企业也应该听取、分析、吸纳、改进 。 尤其是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 应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 , 理性对待正当的评论 , 不断改进经营方式 , 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 唯有如此 , 才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的认可 , 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成长 , 不断壮大 。
软媒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 应予支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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