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维持原判!,黔西南州中院:二审公开宣判郭某兴等7人涉黑案

2020年6月9日 , 受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 普安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某兴、赵某辰、徐某江等7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
贵州高院|维持原判!,黔西南州中院:二审公开宣判郭某兴等7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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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法院一审查明 , 2001年以来 , 郭某兴纠集赵某辰、徐某江、李某、郭某、刘某、岑某等人 , 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以黑护商”充当“地下执法队”等违法犯罪活动 , 逐渐形成以郭某兴为组织、领导者 , 以赵某辰、徐某江、李某为骨干成员 , 郭某、岑某、刘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 郭某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以黑护商”等违法犯罪行为 , 攫取较大经济利益 , 用于为组织成员购买手机、安排工作、入股分红、发放工资、提供旅游等高档消费、不定期的请吃请喝 , 并在组织成员服刑期间 , 提供物、钱帮助成员家属 , 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普安县楼下镇及周边地区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残害群众 , 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形成重大影响 。
【贵州高院|维持原判!,黔西南州中院:二审公开宣判郭某兴等7人涉黑案】普安县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 , 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 , 并处附加刑 。 宣判后 , 郭某兴、赵某辰等五人不服 , 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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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 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应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普安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据此 , 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来源:黔西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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