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男子醉酒留后遗症,监护人归属引争议,法院用这项制度解纷!


东莞桥头一男子酒醉后突发脑出血 , 经治疗遗留器质性遗忘 。 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 却遭到丈夫与前妻生育的儿子们的反对 。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 , 对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监护人展开调查 , 后依据鉴定和调查结果公正断案并进行判后释法 , 在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 , 有效化解家庭纷争 。
丈夫突发疾病 妻子向法院提出申请
去年7月 , 杨女士到我院立案 , 称她与丈夫张某于2005年结婚 , 婚后育有一子 。 张某此前曾有过一段婚姻 , 并与前妻育有三子 , 现均已成年 。 2017年12月24日晚 , 张某喝醉后因“突发不省人事”入院 , 治疗后仍未能完全康复 。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 , 张某因突发脑出血 , 经治疗遗留器质性遗忘(中度) , 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为了代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保护其合法权益 , 她特向法院提出申请 , 请求宣告丈夫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她为监护人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张某与前妻的三个儿子却对此提出异议 , 并就父亲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
监护人存争议 我院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
考虑到被申请人张某的近亲属包括妻子杨女士和四个儿子 , 监护人资格存有争议 , 承办法官尤中琴委托桥头镇妇联工作人员作为家事调查员 , 对申请人杨女士是否适合担任张某监护人展开针对性的调查 。
家事调查员接受委托后 , 邀请了桥头镇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社工、白玉兰家事调解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妇联主席等作为见证人 , 一同到张某家中进行家访 , 并与被调查人以及其邻居等进行面谈 , 了解掌握张某的婚姻、亲属关系情况及居住和身体状况 , 逐一收集张某亲属、邻居以及所在社区意见 , 形成调查报告向法院出具 。
调查结果为 , 张某本人、邻居均证实张某与杨女士两人夫妻感情好 , 张某病后 , 杨女士能按时带他就医 , 生活上悉心照料 , 尽到了作为妻子的扶养责任 。 社区居委会、邻居、张某本人均认为杨女士作为张某的合法配偶 , 不存在不利于担任张某监护人的情形 , 由其担任监护人是合适的 。
参考调查结果 我院公正断案解纷争
在此基础上 , 我院审理此案认为 , 司法鉴定已确定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三个儿子作为利害关系人虽有异议 , 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配合进行重新鉴定 ,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故依法确认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我院认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有监护能力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 申请人杨女士作为张某的配偶 , 目前正在履行主要照顾张某的义务 , 且并没有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 由其作为张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和张某的利益 , 故指定杨女士为张某的监护人 。
日前 , 在作出判决的同时 , 我院民一庭副庭长、本案承办法官尤中琴还针对相关法律问题 , 向各利害关系人进行释明 , 比如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不得干涉等等 , 及时消除了各方疑虑 , 实现定分止争 。
发挥制度优势 让“家务事”不再难断
2017年12月 , 东莞中级法院与东莞妇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 , 将家事调查员制度落地并建立专业队伍 。
2018年起 , 我院在家事审判中充分运用此项制度 , 促进家事纠纷公正高效审理及多元化解 。 此次在特别程序案件中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 , 是对此项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 。
尤中琴副庭长表示:“家事调查员来自基层社区 , 更熟悉社情民意 , 更具亲和力 , 能更直接地感知当事人的情感 , 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情况 , 为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 今后将不断总结此项工作经验 , 继续探索实践 , 借助家事调查员制度 , 有效破解‘家务事难断’的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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