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裁决与执行有效衔接 首案圆满执结

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与南京某船业公司因船舶修造合同纠纷 , 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 , 南京某船业公司一直未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 拖欠船舶修理款200余万 , 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遂于2020年3月3日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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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裁决与执行有效衔接 首案圆满执结】该案系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首宗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 , 收到申请材料后 , 经依法组成合议庭 , 由合议庭对涉案船舶修造合同中是否存在仲裁条款、仲裁机构资质、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真实性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查 , 并在仔细询问当事人仲裁案件审理情况后 , 合议庭决定依法立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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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过程中 , 了解到舟山某船舶修造公司作为外地申请执行人 , 因疫情影响急需资金投入复工复产 , 南京海事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查控措施 , 对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冻结 。随后 , 执行法官从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 , 先后10余次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 , 耐心释法明理 , 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 。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 , 被执行人南京某船业公司最终主动履行债务 , 全额支付了所欠船舶修理款 。
合法的仲裁裁决 , 要“能执尽执” 。面对首宗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 , 南京海事法院依法严格进行审查 , 善意文明开展执行 。既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 又避免了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 ,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该案的顺利执结 , 实现了海事仲裁与执行的无缝对接 , 体现了南京海事法院践行平等保护、司法为民理念的坚定决心 , 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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