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人《民法典》首提“居住权”!拆迁被安置人也有了居住权利保障
所谓居住权 , 一般是指对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一直以来 , 我国并无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民法典》设专章对居住权进行了专门规定 , 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 , 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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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邓伟 摄法院曾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女儿想买套住房 , 但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 , 便与父亲签订协议 , 约定由父亲支付房款 , 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 , 父亲享有对住房的居住权直至去世 , 女儿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 后来 , 女儿反悔要卖房 , 父亲只得起诉 , 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 。 可是 , 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 , 我国法律又没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 父亲的要求法律依据不足 , 最终没能得到支持 。
西城法院方晓晨法官表示 ,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 导致当事人自行设立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 。 新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 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 。 同时还规定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 , 设立居住权应当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等 。 这些规定极大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 , 呼应了社会需求 。
方晓晨法官说 , 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 比如在有些拆迁案件中 , 房屋所有人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安置住房 , 与其共同居住或使用房屋的亲属作为被安置人 , 会认为自己对安置住房也享有居住权 。 但因为法律没有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 被安置人只能退而求其次 , 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屋也有权居住使用 。 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 , 对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 。 如果产权人将安置房屋出售 , 被安置人最多再通过诉讼 , 索要一点居住权益的补偿 。
【安置人《民法典》首提“居住权”!拆迁被安置人也有了居住权利保障】《民法典》实施后 , 被安置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 , 并在获得法院的判决确认之后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 该房屋在日后出售时就会受到限制 。 这对于居住权人的保障将更加完善 。 可以说 , 居住权的设立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子女配偶居住、防范“以房养老”风险等问题上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
方晓晨法官同时提醒 , 居住权的设立 , 还将使今后的房产交易更加复杂 。 购房人在购房前不仅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抵押情况 , 更需要了解该房屋上是否有他人的居住权 , 以保障自己的购房目的得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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