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警方通报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万: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警方通报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万: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
每经编辑:步静
【保险|警方通报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万: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近日 , 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称 , 一名李姓女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 , 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获利近300万元 , 因其做法涉嫌诈骗 , 目前已被当地警方抓获 , 并已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南京鼓楼警方6月12日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 , 虚构航班延误事实 , 骗取巨额保险金 。 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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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是否虚构保险标的 , 在法律界存在分歧 。
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航延险本质是财产险 , 保障的是受到航班延误影响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 因此是以财产损失为保险标的的 。 ”
知名律师邓学平公开表示 ,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 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 。 客观上 , 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 , 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 , 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 , 并非李某可以控制 。 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 , 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不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
在邓学平看来 , 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 , 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 , 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 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 , 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 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 , 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
杭经律师事务所寿宝金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表示:“在财产保险中 , 保险标的主要体现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 且该利益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 , 否则不属于保险标的 , 也不构成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 。 ”
因此 , 寿宝金认为 , 在本案中 , 李某无论是以自己还是以亲朋好友名义购买机票 , 并不以乘坐航班为目的 , 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投保 , 不符合保险标的要求 , 也不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 。 ”
就此案件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宗士才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这与航延险这一保险产品本身的合法和合规性的问题密不可分 。 宗士才解释称 , “按照一般财产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 是否属于构成保险诈骗在法律上界定非常清晰 , 即是否有损失或超出损失 。 而作为财产险范畴的航延险 , 却采用人身险约定的赔偿方式 , 这是导致在法律上认定存争议的根本原因 。 ”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公开消息、每经APP)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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