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民法已编纂成典,有无必要编纂“刑法典”?( 二 )
第二,利用科学技术犯罪行为的刑法立法化问题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目前,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通过科技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行为也逐渐增多 。例如,深圳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贺某某就被司法机关以“非法行医罪”论罪处刑 。如何进一步规范科学活动,仅仅通过民法难以妥善解决好,如果科学家脱离了科学伦理的约束,由此而带来的社会危害也往往比其他犯罪要严重 。例如,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制造武器、弹药等行为,通过核技术危害人类安全的行为,等等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与民法典的内容相协调,不妨在修改刑法之际,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之中增设相关的滥用科学技术罪等条款 。
民法已编纂成典,有无必要编纂“刑法典”
是否需要编纂“刑法典”?在回答这一问题前,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何种情形下的法律才能称为“法典”?
对此,有学者指出,之所以能称“典”,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其规定的内容全面、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篇幅庞大;二是法律内部的内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 。因此,从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其不仅体系浩大,如其有一编总则,也有六编分则,加起来共七编,共有法条1260条,而且其内容的内在逻辑严密 。
对比一下民法典与刑法的立法内容以及体系等来看,刑法已经具备法典化的特征,例如,我国刑法目前也分为“上、下两编”“编下设章”“章下设节”,在刑法分则编中按照十大同类客体的逻辑顺序排开,我们也习惯性将目前的刑法称为1997年刑法典 。但是即便如此,我国目前刑法与民法典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笔者认为,在时机成熟之际,可以对我国目前的刑法内容进行新的编撰 。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刑法的内容越来越“肥大”,已经具备了内容庞大性的要求 。我国自1997年新刑法出台之后,一直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的是原条文之下增加“之一”“之二”等方式完成,所以,虽然我国目前刑法的条文序号仍然是452条,但是实际条文数量远远不止于此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所以,整体上来看,我国刑法条文的数量也是在逐渐增加,目前的刑法内容已经逐显庞大 。
其次,我国刑法内容排列的内在逻辑未必严密,亟待重新编纂 。虽然我国刑法分则编是按照十大同类客体进行排列,但是十大同类客体的逻辑关系长期以来也并不明确 。因此,在我国刑法学界,有诸多学者在教科书中通过“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的逻辑关系对刑法分则体系进行了重新编排 。通常来说,对国家法益的侵犯居于分则的首章无可厚非,因为国家的法益是最为重要的法益 。其次是社会法益,例如我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质上也可以视为危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最后在个人法益的编排上,逻辑则变得混乱 。笔者认为,个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应当居于个人法益保护的首位,其次才是财产权等 。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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