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平|「顺昌普法宣传」住店摔伤欲索高额赔偿 调解及时回归理性维权
【大南平|「顺昌普法宣传」住店摔伤欲索高额赔偿 调解及时回归理性维权】
2020年5月13日傍晚 , 外省来顺的季女士与其姐姐入住顺昌县城区某酒店 , 她在卫生间洗漱时不慎摔倒 , 造成左胸4根肋骨骨折的后果 。 季某某因此在县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 , 花费医疗费用8000余元 , 季女士认为是酒店卫生间地面湿滑积水致其摔倒 , 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近25000元人民币 。 而酒店一方则认为日常卫生保洁已经到位 , 季女士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 不应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 季女士先后到县消协、公安派出所主张对方赔偿 ,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 , 调解陷入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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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 , 县司法局双溪司法所受理了这起矛盾纠纷调解 , 启动公调对接(公安与调解)机制 , 随即展开调解 。 调解员告诉季女士 , 作为成年人必须对可能风险有相应的判断和认知 , 酒店开门做生意 , 不会无故致害他人 , 同时应该在合理范围依法主张权利 。 随后调解员告知酒店的委托人 , 损害的事实发生在该旅客住店期间 , 不论是基于侵权责任或人道主义都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 同时告知双方 , 若通过诉讼将是耗时耗力的漫长过程 , 人民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便捷途径之一 , 这才使双方心情逐渐归于平静 。
双方经过反复沟通、协商 , 在专职人民调解员主持下 , 终于在当天晚上8点达成人民调解书面协议书 , 某酒店自愿一次性补偿季女士人身损害各项费用人民币9450元;季女士出具收据 , 接受某酒店补偿款项;双方不再就此产生任何其它争议和纠纷 。 至此 , 这起因提供住宿服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
《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季女士是成年人 , 若发现提供的服务不完善 , 可以及时要求酒店整改或拒绝接受服务 。 酒店是服务行业 , 要把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防范作为核心重点 , 并参加相关保险来分散营业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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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昌新闻网
作者:张延荣 温桂兰 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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