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焦点杭州|父亲、爷爷相继去世后,自家房子亲戚也有份?律师这样解释( 二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生”意味着血缘关系 , “死”意味着继承关系 , 因为有了血缘关系 , 才形成亲属 , 才会互相发生继承 。 而单纯的法定继承虽然可以快速、明确的完成遗产的分割和继承 , 但多少过于机械和冷漠 , 容易导致亲属间关系紧张 。 而遗嘱作为法律规定的继承形式 , 是法律充分保障被继承人意愿和权利的表现 , 也可以有效减少因继承产生的矛盾纠纷 。
邵瑞青认为 , 导致困扰当事人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等方式提前规避 。 可是 , 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 , 立遗嘱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 , 但缺少合法有效的遗嘱 , 就有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之间纠纷和遗产流向旁系血亲等现实问题 。 因此 , 需要扭转公众对遗嘱、遗赠的观念 , 宣传理性看待遗嘱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 , 个人可以设立多次遗嘱 , 而且设立遗嘱的成本也很低 。 同时 , 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许多遗嘱和遗赠协议的应用 , 例如孤寡老人 , 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 , 约定他人对自己尽到赡养后即可获得相应的遗产 。 也如老人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 , 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 , 直接写明对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 免去后续举证、诉讼等潜在问题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 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或由律师帮助订立遗嘱 。
国内外情况不同 依旧需要保障老人的继承权力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但就这个案例而言 , 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 很可能会导致遗产流向旁系血亲 。
综观世界范围内 , 许多国家的继承法并没有把父母放在继承的第一顺位 , 例如美国法律规定 , 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尊亲属”的对称 , 又称“晚辈亲”) , 第二顺序才为父母 。 《德国民法典》规定 , 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 《日本民法典》也直接将被继承人的子女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父母则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从家庭心理咨询师的角度 , 丁磊认为 , 当一个家庭中的子女长大成人并建立了自己的家庭之后 , 他在经济上、情感上都应该独立了 , 他与原生家庭有连接 , 但也有边界 , 不再依赖原生家庭 , 必要时给予原生家庭的补助也以不影响自己家庭为原则 。 在某些特殊情况之外 , 他更支持遗产由子女继承 。
邵瑞青表示 , “孝”作为我国家庭伦理关系的核心 , 贯穿了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律保护导向 。 给予父母一定的继承权 , 有利于老人的生活养老 , 同时也可以防止家庭财产流失 。 如果将父母放在第二顺位继承人 , 可以有效避免父母继承遗产后 , 导致遗产流向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的结果 。 这一观点虽然与本次《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思路 , 即“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高度契合 , 但是最终没有直接出现在《民法典》条文中 。 究其原因在于 , 我国父母在年轻时抚养了子女 , 而年老或意外发生时却可能面临无法继承子女的遗产的情况 , 这于情于理都对父母不公平 。
其次 , 美国、德国等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 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息息有关 , 凭借其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经济水平 , 老人的养老压力较低 。 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仍未达到这一水平 , 依旧需要保障老人的继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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