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喜律师|当当网不能挂失李国庆“抢走”的公章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当当网不能挂失李国庆“抢走”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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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 , 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 , 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 , 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 ”根据该规定 , 印章找不到 , 可以公告丢失印章作废 , 并且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
一、李国庆抢夺当当网印章不符合挂失印章要求的印章“被抢” 。 当当网的印章是其股东李国庆于4月26日现身公司“抢走”的 , 不属于“遗失”、“被抢”、“被盗” , 不能公告并申请挂失 。 我们重点说说“被抢” 。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所说的“被抢”是印章被第三人抢夺占有 。 “抢走”当当网的印章的人是当当网的股东 , 其动因是股东间矛盾和纠纷 , 非第三人抢夺公司印章 , 不符合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说的印章“被抢” 。
【郭天喜律师|当当网不能挂失李国庆“抢走”的公章】二、俞渝实际控制的当当网不能通过挂失印章废掉李国庆手中的印章 。 俞渝实际控制的当当网想通过“挂失”李国庆“抢夺”的印章使之作废的努力难以实现 。
三、当当网的印章没有发生“遗失”、“被抢”、“被盗” 。 李国庆与俞渝争夺当当网控制权的冲突随着李国庆“抢夺”印章达到巅峰和不可调和的状态 。 但是 , 期间 , 当当网的印章没有遗失 , 没有被抢 , 没有被盗 , 无论印章在俞渝实际控制下 , 还是在李国庆实际控制下 , 印章都是有效的印章 。
四、李国庆控制当当网印章的行动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 貌似朝阳分局已经就当当网报案做出结案处理 , 结论是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 当当网提出行政复议 。 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 公安依法行政和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尊重” 。 政府不主动“介入”民营企业的纯民事活动中 , 包括民事纠纷 , 不添乱 , 不干涉 。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常态特征 。 毕竟 ,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 政府接入企业事务是需要法律依据的 。
六、李国庆持当当网印章签署法律文件 , 可能有效 。
七、李国庆公布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任命恐难被禁止实施 。 李国庆签署的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及李国庆控制下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 , 恐怕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确认其效力 。 可能耗时较久 , 想要阻却李国庆使用当当网印章 , 需要申请诉讼保全 , 由法院发布禁令或者暂时封存印章 , 至于李国庆公布的股东会决议和任命是否能被同时“保全” , 被禁止实施 , 恐是问题 。 如果李国庆公布的股东会决议和任命能够被“保全” , 被禁止实施 , 那么 , 当当网在俞渝实际控制下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和任命理论上也能被李国庆申请“保全” , 要求禁止实施 。 毕竟两者都是纠纷 , 名义上都是可以左右当当网运营的因素 。
八、李国庆控制当当网印章的行动并未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 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李国庆抢夺当当网的行动 , 虽然对当当网的正常运营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 , 但是其主观方面不是破坏当当网正常经营 , 而是谋求对当当网经营的控制权;其客观方面也不是单纯的破坏 , 而是谋求“控制”的行动 。 由此看来 , 李国庆的抢夺行为也不太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 俞渝方恐怕也难以通过刑事控告将丈夫送进监狱 。 虽然李国庆的行为表面上有点像破坏生产经营罪 。
八、再次呼吁企业家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市场主体的稳健运营 。 《公司法》和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正常运行的保障 , 也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依据 , 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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