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广东滴滴司机虚拟跑单,串通加油站人员虚拟加油套现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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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和4月 , 王某先后在广州和佛山租用房屋 , 并请余某等人通过在滴滴平台上经营虚假运行订单业务进行欺诈 。 两人分了工 , 都在手机上安装了“易某某”的软件进行虚拟刷单 。 王某负责了解操作方法 , 并在每天了解操作方法后教余某 。
余某负责使用手机并在手机上安装“易某某”软件 , 以在滴滴平台上开发虚拟计费服务 。 另外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合谋虚拟加油10万元 。 从2018年3月至事件发生之日 , 王某 , 余某从滴滴平台到手了107378.82元 , 向滴滴平台支付了7669.3元 , 造成滴滴损失99709.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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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王某和余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和25日签署了认罪诉状 。 两名被告亲属将赃物99709.52元返还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两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 , 共同诈骗 , 共计赔偿99,709.52元 。 王某是主要罪犯 , 余某是副罪犯 。 鉴于家属代为退赃 , 可能会受到减轻惩罚 。
最后 , 王某被判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2万元;余某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1万元 。
【滴滴打车|广东滴滴司机虚拟跑单,串通加油站人员虚拟加油套现10万】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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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普法】那么诈骗罪是怎么构成的呢?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有些违法活动 , 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 , 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 , 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 所以 , 不构成诈骗罪 。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 , 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 , 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 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 因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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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首先 ,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
其次 ,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再次 ,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
最后 ,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 , 行为人便获得财产 , 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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