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平衡( 三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 ,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 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只是要求各级法院借鉴 , 并无法律强制力 。 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 更是无法得到普遍援引 。 因此 , 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 还须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保障规范 。
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平衡知情权隐私权
2018年6月 , 自然资源部发布消息称 , 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 , 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进入全面运行阶段 。 这意味着不动产的全国联网时代已经来临 。
有网友提出担忧 , 不动产登记联网后会“以人查房” , 担心自己的房产信息遭到泄露 。
安徽财经大学教授张运书认为 , “以人查房”这个问题关系到公民个人隐私与公民知情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 。 一方面 , 公民的隐私要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 收入、房产信息、配偶姓名等都是隐私 , 任意查询容易伤及无辜;另一方面 , 不能否认“以人查房”在反腐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 但不能扩大化 。 在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 , 应出台规范查询 , 不能为合理查询制造障碍 。
2018年3月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公布施行 , 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 , 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 , 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 明确了“什么利害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 , 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
司法实践中 , 律师查询其委托当事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 , 这种情况如同不动产权利人的查询 , 目前对此争议不大 。 但当律师申请查询其委托人以外其他当事人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时 , 目前各种观点不一 。
北京市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负责人认为 ,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明确 , 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三类 , 分别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 。 同时规定 ,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 , 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进行查询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 , 律师“以人查房”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中 , 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一方面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依法行政 , 另一方面是代理律师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 双方所执的观点在现有的立法中难以得到统一 。
【律师调查财产能否以人查房?知情权与隐私权如何平衡】胡功群建议 , 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 兼顾效率与公平 , 希望立法部门进一步研究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 同时借鉴各国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面的通行做法 , 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可以公开查询”“履行手续可以查询”“应当严格保护”等内容 , 进一步通过立法界定清晰 , 既充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隐私权 , 又有效保护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 , 更好地发挥不动产登记资料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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