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民生人寿被处罚16万元: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二 )
经查 , 2019年4月26日至30日 , 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组织全省分支机构员工及亲属参加乘坐邮轮活动 。 其中周某某等34人既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 , 亦非公司员工或个人代理人的亲属 , 但在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 。 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为周某某等34名公司客户共支付费用合计10.10万元 。
陶东胜作为民生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 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 签发了本次活动方案 , 知晓并参加了本次活动 , 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上述事实 , 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清单、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分工文件等证据证明 。
对陶东胜的陈述申辩意见 , 我局复核后认为 , 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综上 ,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 对陶东胜给予警告 , 并处4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6月3日
(责任编辑:牛江 HF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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