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不全赔 检察院抗诉事故赔偿纠纷案获改判
正义网武汉6月15日电(采访人员戴小巍 通讯员朱煜 龚陪)日前,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获改判,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的魏某某被减轻了10%的赔偿责任 。
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全责,但却不用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案件要从4年前说起 。
2016年2月2日,武汉青年魏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松滋市红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致王某某头面部严重损伤,两车受损 。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长达6个多月的治疗后,仍昏迷不醒,治疗费用达33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为植物状态生存,伤残I级 。
一、二审中,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负全责,赔偿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9万余元,其中62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余下17万余元由魏某某负担 。
2017年1月18日,此案再审过程中,王某某死亡,其继承人王甲、王乙、彭某某经法院同意继续参加诉讼 。后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魏某某的再审申请 。魏某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说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行为法》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王某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扩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排除王某某应承担的责任 。原生效判决简单地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代替侵权责任划分,适用法律错误 。且受害人依其过错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遵守基本道路交通法规的回应,有利于倡导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安全,维护和谐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因此,湖北省检察院就此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 。
湖北省高级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依法酌情减轻魏某某10%的赔偿责任,即魏某某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 。
【交通事故全责不全赔 检察院抗诉事故赔偿纠纷案获改判】此案的改判,既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加强精准监督的一个例证,也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生动实践,从不同的侧面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也为千千万万车辆驾驶人员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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