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吧青岛一酒吧内,男子持刀砍人!判了!( 二 )

2016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 , 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南区漳州路一酒吧饮酒娱乐时 , 因言语不和与同在酒吧内消费的韩某、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 。

后其离开酒吧从其朋友车上拿出登山刀返回酒吧 , 持刀将韩某、李某二人砍伤 , 致李某面部皮肤裂伤、口腔穿通伤、面神经支离断、血管肌肉损伤 , 面部疤痕形成、面神经部分功能障碍 。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 致李某后背两肩胛两处皮肤裂伤 , 分别长约17厘米、16厘米 , 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韩某头部左侧面神经额支损伤影响功能 , 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

后王某逃至境外 。2019年10月12日1时许 , 被告人王某经规劝回国后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 , 王某亲属分别协助赔偿被害人李某、韩某损失90万元、8万元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青岛酒吧青岛一酒吧内,男子持刀砍人!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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