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妈妈|哥哥去世,前同居女友和弟弟的一场遗产争夺战


近日 , 东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里面包含的事实婚姻关系如何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兄弟的照顾看护是否有权分得遗产等问题都一一得到解答 。
1980年 , 39岁的王水根(人物均为化名)与35岁的张桃香相识 。 张桃香曾经有过一段婚姻 , 离异后生活不顺 , 王水根的出现让她看到了生活的信心 。 几年后 , 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 于1986年生育一女取名王凤 。 1990年后 , 王水根因工作原因开始定居外地 , 1996年后 , 身体更是每况愈下 , 经常生病住院 , 回村的时间越来越少 。 起初 , 张桃香还会带着女儿王凤前往王水根工作地去照顾一段时间 , 但后来张桃香也渐渐不再去看望 。 两人分居两地 , 感情越走越淡 , 几乎没怎么碰面了 。
王水根与其弟弟王木根的感情一直很好 。 王水根生病期间 , 王木根先是雇请保姆照顾他哥哥的生活 。 2013年以后 , 王水根病重 , 王木根更是要求自己儿子王军与他一起去照顾王水根 , 陪着哥哥度过了生命的最后一程 。 而张桃香一直没有出现 , 王凤也只是在王水根病逝前来看过几次 。 2015年王水根去世后 , 他的丧事也是由王木根尽心操办的 。
2016年初 , 让王木根一家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 法院一纸传票送到家里 。 张桃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木根返还王水根的存款30余万和村里的两间价值60万元的地基 。
张桃香认为 , 她与王水根是事实婚姻 , 她作为王水根的妻子 , 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 而且女儿王凤主动放弃了继承权 , 所以自己有权继承王水根的全部遗产 。 收到法院传票后 , 更让王木根惊讶的是 , 张桃香独自在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公证 , 将王水根在工作地的个人房产据为己有 。
王木根随即也向哥哥定居地法院起诉了张桃香 , 要求她返还哥哥的个人房产 。 王木根表示张桃香没有照顾自己的哥哥 , 曾经的他们只是同居关系 , 并没有登记结婚 , 而且还拿出一张哥哥生前留下的遗嘱 , 上面写着将遗产留给弟弟王木根 , 认为应当按照遗嘱来继承 。 后来 , 村里进行了调解 , 双方均申请了撤诉 。 经多次调解 , 双方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 2020年 , 张桃香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木根返还遗产共计90万元 。 双方就这样第三次对簿公堂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 按事实婚姻处理 。 本案中的王水根和张桃香虽没有领证 , 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 应认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 。 后来 , 两人共同生活时间不多 , 也没有彼此照顾 , 但是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 事实婚姻的解除也应以法定方式解除 , 因此双方仍系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
同时 , 法院审理查明 , 王木根提供的遗嘱是在王水根住院期间形成的 , 遗嘱由见证人代书 , 但王水根没有在遗嘱上签字按印 , 而是加盖了他的私人印章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书 , 注明年、月、日 ,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王水根去世前立下遗嘱 , 由见证人代书 , 有多名“见证人”签字按印 , 但是“立遗嘱人”处仅仅盖有王水根的私人印章 , 没有王水根的亲笔签名或按印 。 本案中王水根识字 , 且在其他证据中看出 , 王水根签署材料以本人亲签为主 , 并没有频繁使用印章的习惯 , 且私人印章也不具备代替遗嘱人签字的效力 。 因此 , 该代书遗嘱缺乏法定形式要件 , 遗嘱不成立 , 不具有法律效力 。 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 。
那么 , 弟弟王木根的尽心照顾和操办丧事 , 难道还抵不过一位没有尽到夫妻抚养义务的张桃香吗?其实不然 。
法院认为 ,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 不尽扶养义务的 , 分配遗产时 , 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 本案中 , 张桃香没有很好地尽到对王水根的夫妻扶养义务 。 而弟弟王木根对王水根生活照料 , 为其雇请保姆 , 生病时陪其就医 , 在王水根去世后也尽心为其操办了丧事 。 法院认为 , 王木根作为王水根的弟弟 , 虽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但其对被继承人尽到生养死葬义务 , 可以认定其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故在王水根遗产分配过程中 , 王木根也可分得适当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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