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箱费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为稳外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 )


王淑梅认为 , 在上述情况下 , 托运人可以根据《海商法》规定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现在集装箱运输所占比例越来越大 , 陆路运输受阻可能导致货方超期占用集装箱 , 需要支付滞箱费 。由于滞箱费具有累进叠加的性质 , 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 , 累计的费用往往会超过数个集装箱的价值 。货方此时可以与承运人协商请求调低滞箱费 。如果协商不成 , 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
“疫情期间 , 货方超期占用集装箱具有正当理由 , 此时若按照合同约定支持全部滞箱费可能有失公平 , 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损失赔偿可预见性标准的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 , 一般以当时当地一个新的集装箱价值为上限 。”王淑梅说 。
【滞箱费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为稳外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关于货方遇到订好的航次被取消或者航期发生变更的情况 , 王淑梅表示 , 如果货运代理企业未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 , 未及时就航次取消、航期变更通知托运人 , 或者在配合托运人处理相关后续事宜中存在过错 , 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的 , 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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