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女环卫工状告站长及单位 粤首例“性骚扰纠纷”立案( 二 )
据了解 , 因性骚扰行为一般难以及时获取相关证据 , 而在司法实践中 , 受害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非常有限 , 性骚扰受害者诉诸法律的积极性并不高 。
“现在《民法典》对何为性骚扰行为、机关企业等单位针对性骚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 对性骚扰的规制有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础 。 ”丁雅清认为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广东首例“性骚扰案”对此后的司法实践也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从沉默到发声: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相比起白领 , 像黄微这样的蓝领在遭到性骚扰时可以求助的方式更少 , 她能够站出来抗争是更需要勇气的 。 ”一直关注性骚扰这一社会现象的学者李思磐如此感慨 。
她对此感受很深 , 这些年性骚扰事件的能见度更高了 , 但部分性骚扰甚至性侵发生在熟人之间 , 当事人经过反复权衡后往往选择沉默 。 如今 , 越来越多的“黄微”们勇敢地站出来 , 这样的沉默也正逐渐被打破 。
在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看来 , 这得益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升、新媒体普法宣传的便捷以及取证方面的培训越来越多 , “微信聊天等电子证据也可以提交法庭 , 有的也被采信 。 ”
“一方面发声渠道越来越多 , 另一方面相关法规也在进一步完善 。 ”李思磐指出 。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梳理相关资料发现 ,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出现了“性骚扰”概念 , 2012年性骚扰的概念首次进入劳动法领域 。 与此同时 , 多省市也针对性骚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法规 。
以广东省为例 , 2007年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 ”2010年修订的《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亦要求 , “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 ”
“这些规定列举了性骚扰的几种方式 , 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 无论对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 , 还是对于法院裁判 , 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丁雅清说 。
防性骚扰 , 用人单位义不容辞
和周某一起 , 被黄微告上法庭的 , 还有她工作所在的环卫站 。
对此 , 丁雅清认为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 “性骚扰发生在与工作相关的地点 , 甚至骚扰者本身就是环卫站的站长 , 环卫单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 没有建立受理、调查、处置性骚扰的一整套机制 , 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 ”
但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成功先例 。 在2019年7月国内第一起以“性骚扰”为案由的诉讼中 , 法院认定性骚扰事实成立 , 判决原告胜诉 , 但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单位连带赔偿的请求 。
羊城晚报采访人员走访了该环卫站的所属的白云街道办事处 。 街道办妇联负责人告诉采访人员 , 目前他们并没有接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 , “现在反映到街道这边 , 我们要先去了解情况 , 如果情况查实 , 我们肯定会按规定去处理 。 ”
这也是大多数“黄微”们会选择的办法:向上一级投诉 , 等待处理结果 。
民法典的通过还带来了另一个好消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
“强调单位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的性骚扰 , 这符合现实迫切的需求 。 ”刘明辉指出 , 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 “也比之前的相关立法具体了一些 。 ”
“但具体的义务承担方式 , 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依法细化和完善 , 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 , 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 , 被赋予该义务的单位 , 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 制定合理的反性骚扰管理制度 , 使其成为单位日常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 。
【金羊网|女环卫工状告站长及单位 粤首例“性骚扰纠纷”立案】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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