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宝来|老公拒绝夫妻生活,妻子起诉离婚,一审离婚并赔偿,二审为何改判


当今社会 , “夫妻生活”不再是一个难以启齿的话题 , 因性生活不和谐而提出离婚的案例也经常出现 。 那么 , 性生活不和谐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又该如何去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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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刘某与段某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 , 婚前由于双方交往时间短 , 还未建立感情基础 , 便草率结婚了 。 新婚之夜双方由于没有发生夫妻性生活 , 导致争吵引发了夫妻矛盾 。
刘某认为 , 作为年轻人 , 新婚燕尔 , 段某不顾夫妻感情和夫妻关系 , 不尽丈夫义务 , 从结婚之日段某即言辞突兀 , 身心躲闪 , 累不是不与妻子同房的唯一且一再坚持的理由 。 且刘某并没有恶语相向 , 只是有怀疑 , 希望段某给个合理的解释 。 段某非但不做解释 , 更是以离婚相要挟 , 多次在短信、微信中提出离婚 。 段某从结婚之日即离妻索居 , 包括上厕所、洗澡锁门 , 抛下妻子到男生寝室过夜 , 不与妻子同居等等 , 如此怪异的行为 , 当然应该有个合理的解释 。 解释清楚 , 互相理解 , 就可以平安过日子 , 不能因为段某的临时身体不适或精神紧张就离婚 。 刘某对段某性能力和性取向的怀疑 , 甚至对其是否存在家族遗传病史的怀疑 , 不经过相关的司法或医学鉴定是不足以排除的 。 这样的鉴定申请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 段某不能以自己的感觉来判断这样的申请就是对其进行的人格侮辱 。 段某在其生理正常的情况下 , 却顽固地坚持以自我为中心 , 用这种不尽丈夫义务的方式逼迫、要挟女方 , 这种故意为之的“报复”行为 , 这就是冷暴力 , 属于家庭暴力 。 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 , 并要求段某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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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则认为新婚之夜双方由于疲劳和紧张未发生夫妻性生活 , 这在新婚夫妻中实属正常 , 但是刘某就以此指责段某是否有病 , 对段某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 , 以致二人发生争吵 。
此后刘某不但没有以妻子的温柔和体贴安慰段某 , 反而在婚后第三天就对段某进行有损人格尊严的诘问和羞辱 , 此后又一次次拒绝与段某沟通解决矛盾 , 主观臆断段某患有男科疾病及心理疾病 。 在段某主动提供男科诊断证明及全身体检证明的情况下 , 更对此不予信任 , 猜测其性取向、性心理异常 , 对其人格进行侮辱 , 甚至通过诉讼提出蔑视段某诚信、侮辱段某人格的精神疾病、遗传疾病和男子性能力司法鉴定 , 对段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 请求法院驳回刘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 婚后段某拒绝与刘某发生性行为 , 给刘某造成极大心理伤害 , 双方又缺乏语言交流 , 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 主要原因在于段某 。 段某应给予刘某一定的损害赔偿 , 一审判决刘某与段某离婚;段某给付刘某损害赔偿2万元 。 段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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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家庭模式 。 刘某与段某在婚前感情基础淡薄 , 未对对方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 , 草率结婚 。 婚后双方又不能互相忍让 , 致使原本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 加之段某自新婚之夜起未与刘某发生性生活 , 对刘某心理伤害较大 。 现刘某主张离婚 , 段某亦表示同意离婚 。 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
刘某主张的所谓“家庭冷暴力”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的范畴 , 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 所以家庭冷暴力只能是诉讼离婚 。 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 因为这不是赔偿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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