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条新规定 体现《民法典》“新意”与“硬核”

民为邦本 , 法系根基 。 近日 , 采访人员就《民法典》将给我们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 专访法学专家、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院长赵宏瑞教授 。 他在与采访人员交谈中 , 重点谈到《民法典》1260条中有176条是创新的民事权利:“它扩大了既往‘民权’范畴 , 既体现依法治国、又凸显以德治国;它推动了要素的市场优化 , 又遵从人性伦理、设定了以人为本的非市场化禁区 。 ”
赵宏瑞分析说 , 如果说中国《民法典》汇总了既有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共九部法律 , 那么 , 在这九部法律之外 , 《民法典》另外还有176条的新规定 , 占到了1260条既有规定的近1/7 。 这些必将深远地影响我们的当代生活 , 体现了中国特色《民法典》的时代性创新 。
赵宏瑞围绕市场主体、要素权利、人的尊严和制度创新四个方面点赞《民法典》的“新意”与“硬核” 。
第一 , 关于市场主体 。 《民法典》新规定了五类“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又明确了三类“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这首次地总括确立了《民法典》第二条提及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全部平等市场主体 , 便利了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作为要素依法参加经济活动 , 承担社会责任 。
第二 , 关于要素权利 。 《民法典》新界定了民事主体的“十一大民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虚拟资产权、老年人权益、幼儿权利、妇女权利、残疾人权利、消费者权利 , 其中的前六种是财产权利 , 后五种是人身权利 , 这形成了逻辑闭合 , 首次地明确呼应了《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科学内涵 。 《民法典》从此汇总、明确、统筹了全部民权 , 极大地优化了营商环境中的民事权利 。
第三 , 关于人的尊严 。 《民法典》进一步创设、明晰了自然人作为人的“八大尊严”权利 , 包括:赡养抚养收养之“家庭”权利、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之“名誉”权利、“慎结缓离”维护稳定之“婚姻”权利、安宁空间活动信息之“隐私”权利、生养继代及胎儿与遗嘱之“继承”权利、亲子异议与尊重8岁儿童意愿之“离婚”权利、“知产侵权”“污染侵权”“同乘侵权”之新型“侵权”维权权利、中国特色物业分区及所有租赁全新“居住权”之“住的权利” 。
第四 , 关于制度创新 。 《民法典》新设了“人格权编” , 升格了保理合同权利、物业合同权利、居住法律权利、器官移植权利、个人征信权利等法律规定 , 将之从原来的一般条例规章权利写入了法典 , 这是经济社会的基础性制度创新 。 这在法治意义上更加明确了市场与伦理的法定边界 , 让一部分民权在市场上得到法定保护的同时 , 让另一部分民权能脱离市场的污染、进而维护人民的尊严 , 至此 , 中国《民法典》达到了“人与市场”、“人离市场”的双重法治文明 。
【176条新规定 体现《民法典》“新意”与“硬核”】赵宏瑞总结说 , 如果是从制度经济学或者是法经济学角度来看 , 中国《民法典》采用“七编总分则”模式 , 超越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分三篇保护人、财产和取得财产的方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采用五编“总分则”模式) , 其超越之处的关键 , 就在于《民法典》1260条之中创新的176条 。 它扩大了既往“民权”范畴 , 既体现依法治国、又凸显以德治国;它推动了要素的市场优化 , 又遵从人性伦理、设定了以人为本的非市场化禁区 。 可见 , 《民法典》创设的176条新规定 , 将为2021年“十四五”的开局升级优化营商环境 , 提升、完善、优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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