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大众网·海报新闻对话被海口中院驱赶律师李长青:我不想成为新闻的主角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 窦永浩 广州报道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大众网·海报新闻对话被海口中院驱赶律师李长青:我不想成为新闻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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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 。
“(成为新闻主角)这个其实并不是我希望的 , 我们还是想把每一个案子本身做好 , 辩方和审方根本就不应该出现冲突 。 ”6月18日下午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连线被海口中院审判长当庭驱赶的律师李长青时 , 他如是说 。
6月16日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黑案时 , 在庭审现场爆出审判长疑似爆粗口并驱赶两位辩护律师事件 , 引起全网关注 。 李长青律师在此起涉黑案中 , 担任被告人一方的辩护律师 。
6月18日中午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与李长春律师取得联系 , 他发来一份自己撰写的“关于海口中院王绍章涉黑案件616庭审情况的说明” , 详细回叙了当庭被驱赶的事发经过 。
以下为李长春律师回叙节选:
被告人质证以后 , 审判长蒋小马示意辩护人质证 。 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 , 所以我第一个发言 。 我说:在质证之前 , 我想对举证方式提出意见 , 现在公诉人把数十份证据一揽子抛出来 , 让被告人进行质证 , 既不科学 , 也不符合规定 , 因为从科学的角度来说 , 人的记忆力都是有限的 , 这些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是无法用这种举证方式进行质证……
但是还没等我说完 , 审判长就予以粗暴打断 , 说:“我们一直就是这样质证的 , 你要是不愿意发表质证意见 , 就不要说了 。 ”我坚持向法庭表示要发表完自己的意见 , 我要向法庭提供质证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 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 , 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 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 然而蒋小马审判长根本不允许我把话说完 。 审判长直接跳过我 , 让下一个辩护人发表意见 。 此时辩护席上多位辩护律师也均纷纷举手要求发言 , 表示不同意法庭的这种质证方式 。 蒋小马说“是谁不同意的?不同意的都可以直接出去、全都出去” 。 此时 , 我继续坚持向法庭说到:“我要求一证一质 , 法庭也要讲道理吧 , 质证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 。 审判长完全无视其他几位辩护人一直在举手要求发言 , 就直接让被告人王绍章的第二辩护人彭律师发表意见 。 当彭律师发表完意见后 , 我再次要求法庭准许发表意见 , 审判长厉声呵斥我 。
鉴于此种情形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是明显不正当的审判行为 。 我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提出对审判长蒋小马的回避申请 。 然而我说出申请回避这几个字 , 准备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时 , 审判长根本不依法处理我的回避申请 , 突然命令法警说:把这个律师带出去!”
事发后 , 6月17日 , 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 , 李长春律师公开表示 , “其实详细质证不符合我(方)的利益 , 走过场迅速审完才符合我(方)的利益 , 那样我就可以去奔赴下一个案子 , 但是这样做不符合被告人的利益 。 如果连几天的质证时间都舍不得给 , 这未免太不公平了 , 我坚持的原因就在这里 。 ”
6月18日下午 , 大众网·海报新闻采访人员多次拨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 截至发稿时 , 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
以下为海报新闻对话李长青律师(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略有删减):
大众网·海报新闻:在这次庭审之前 , 您是否跟审判长打过交道?
李长青:没有 , 我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 案子在海口中院审理 , 在这件案子之前没有跟审判长打过任何交道 , 没有任何的私人关系 , 纯粹是工作关系 。
大众网·海报新闻:我在您的朋友圈看到 , 案件刚开始审的时候 , 您曾质疑过庭审直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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