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公司为员工多缴了社保,起诉员工返还法院判…( 二 )


综上 , 溧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 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苏0481民初5683号民事裁定:
驳回原告溧阳市恒正机械厂的起诉 。
一审宣判后 , 原告溧阳市恒正机械厂与被告傅建明均未提出上诉 , 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山东高法|公司为员工多缴了社保,起诉员工返还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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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 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 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来源: 溧阳法院、劳动法库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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