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地产公司遭违法立案破产损失3亿

编者的话:世上多有怪事发生 , 但怪事发生在以法律为准绳的人民法院 , 这个怪事就难免会令人产生诸多疑问 。 山东一地产公司因和另一公司及个人因房地产开发合作纠纷案 , 经当地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 , 解除双方合作协议 , 由山东一地产公司按约分期返还另一公司和个人合作投资款及利息等 。 然而 , 令该地产公司想不通的是 , 在一期还款计划时间还未到期时 , 该法院竟然违法立案并越权冻结划扣该地产公司银行按揭贷款账户 , 导致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 直接经济损失三亿多元 。 众所周知 , 既然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一致的还款计划协议 , 在协议还款日期未到时 , 即使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 这也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根本就不能立案 , 这里就不得不令人质疑这个法院的法官 , 你是怎么帮违法立案又越权执行的呢?难道是和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还是有什么别的目的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涉案受害地产公司法人写给本网的控告信 。山东一地产公司遭违法立案破产损失3亿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近日 , 北京相关网媒接到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史庆东的来信 , 控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二局庭长唐军滥用职权 , 帮助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的申请人违法立案 , 并越权执行划扣他们公司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货款现金500多万元 , 致使成武建行和成武农行终止了已审批通过对我公司成武项目的1.6亿元房屋按揭货款 , 公司资金链断裂 , 使整个成武锦华锦绣园28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破产 , 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 。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 , 注册资金叁仟万元 , 公司自创立以来 , 已成功开发陵县福兴街商住楼项目 , 全额垫资3000万施工了政府小温庄安置工程 , 目前德州经济开发区锦华•众望家园一期已完工 , 二期工程正在建设中 , 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 以高档小区为定位标准 , 以高层建筑为主 , 德州市第一家采用框翦结构建设 , 该项目以过硬的质量 , 绝佳的地理位置 , 2006年12月获得由中国建设部及全球房地产联合峰会颁发的中国最适人文居住楼盘奖 。史庆东在控告信中说 , 没想到 , 2013年公司因和德州弘强实业有限公司、申兴文合作开发菏泽市成武县“锦华锦绣园”房地产项目发生纠纷 , 同年某月某日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 , 经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协商 , 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 。 二、被告锦华房地产公司分期偿还所欠原告款项xx×x万元 。 (1)2014年5月15日前 , 被告锦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原告500万元及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5月15日止的总欠款利息 , 资金充足可提前还本付息 。 然而 , 令史庆东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公司2013年4、5月份成功地和成武县建行、成武县农行签订了二份《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和《一手住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 , 向公司授信贷款1.6亿元 。 2014年4月 , 银行如期向我公司发放了第一笔货款 , 4月9日 ,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立案程序 , 违法立案受理了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本案两名原告 , 另一原告申兴文没有申请)单方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公司执行案 , 第二天即4月10日 , 德州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唐军就赶到菏泽市成武县越权冻结了我们公司在成武县建行和成武县农行的对公货款账户 , 并分三次划扣我公司房屋按揭贷款500多万元 , 致使两家银行不得不终止和我们公司货款合同的履行 , 停业下发剩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使公司陷入经营困难 , 资金链断裂 , 同时引发了一系列诉讼 , 这一违法行为不仅将我们公司置于死地 , 更是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 当事人必须履行 。 一方拒绝履行的 ,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 因此 , 两原告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申兴文只有在我公司及其它被告在2014年5月15日前不履行调解书第二条第(1)项的前提下 , 才有权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 但德州市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唐军明知弘强实业有限公司单方申请立案强制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 , 还违法帮其予以立案并越权违规冻结划扣我们公司在银行的对公贷款账户和业主按揭贷款 , 这种行为不得不让我们怀疑 , 唐军和弘强实业有限公司互相勾结、恶意串通 , 迫害我们公司 , 帮助弘强实业有限公司侵占我公司成武县这个28万平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法官唐军的行为是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立案程序 , 是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且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 关于此 , 我公司多次向德州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依法申请调阅关于该案执行立案卷宗的档案材料 , 但不知何故德州市中院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拒绝调阅卷宗 。 另外 , 2014年2月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14执他字8号)《关于银行货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 明确规定银行货款账户不得查封 。 其次 , 本案有两名原告 , 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应该是两个原告共同申请 , 该案另一原告申兴文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 , 法院那就根本不应当受理此案 , 而此案执行裁定书上却只有弘强实业有限公司一个原告 , 这就又让人感到非常奇怪 , 法院是如何受理该宗申请强制执行案的 , 个中原因恐怕也只有德州市中级法院和执行法官唐军自己心知肚明了 , 所以我们公司都怀疑该案根本就没有立案手续 。 关于山东一地产公司遭遇法官违法立案执行而破产损失三亿元谁来担责问题 , 本网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 (老广采访人员陈青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