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醉酒被同性性侵,菊出血,警方立案难定罪

2020年5月19日 , 南京王先生醉酒之后被嫌疑人带至偏僻之处 , 脱掉王先生裤子对其进行了侵害 , 并造成受害人菊部出血 , 王先生非常害怕 , 于6月初前往南京疾控中心做了HIV检测 , 因为离王先生出事时间较短医生建议45天再做一次检查 , 提高检查准确性 。6月18日受害人王先生出示了一份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单 , 警方以强制猥亵罪立案调查 , 并且已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 虽然王先生其受害过程属于违背受害人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 , 应该按照强奸罪来处理 , 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女性 , 案子看起来像强奸罪 , 却只能以强制猥亵罪立案 。受害对象的性别不符合法律规定 , 定强奸罪比较困难 ,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 , 当刑法典上找不出能够匹配的罪名 , 不能按此罪名进行罗列 , 根据王先生的情况判断相似罪名里 , 强制猥亵罪较为合适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后 , 将强制猥亵罪受害对象从原本的只有女性群体 , 增加男性性自由的权利也作为该罪保护对象之一 , 王先生受到了性自由的侵犯 , 可以按照强制猥亵罪进行定罪处罚 。2014年9月12日 , 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 , 公安机关抓捕嫌犯后 , 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 , 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嫌犯又是酒后失态并承认错误 。 警方只有将犯罪嫌疑人教育一番后放行 。从男女平等到现在所提倡的男女平权可以看出 , 社会和法律对于男性的保护亟待提高 , 否则出现此类情况哭诉无门 , 若没有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估计王先生会跟重庆那名受害者一样无法讨回一点公道 , 即使这样也无法以强奸罪定罪 。 真的应了那句话:“男孩子出门要保护好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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