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裂九岁幼女阴道致伤,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受害女童律师:王振华侵犯后立即转账10万 , 庭上坚称是诬陷 , 女童听到“上海”就哭撕裂九岁幼女阴道致伤,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我本没有对这个案子感兴趣 , 看到律师声明 , 又找了本案审判长的采访稿 , 我大吃一惊 。我不想说法律 , 我只想说常识 。 常识上 , 如果一个亿万富翁撕裂了9岁幼女阴道 , 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我迅速对比了审判长采访稿和陈有西的律师声明 , 我发现我的常识被颠倒了!我有些震惊 。撕裂九岁幼女阴道致伤,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撕裂九岁幼女阴道致伤,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图:王振华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声明
看陈有西律师声明:“(王振华)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 , 有酒店录像证据 。 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 。 ”“(王振华)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 。 "“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 , 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 , 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 , 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专家......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再看人民法院报采访人员采访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经被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 但其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 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 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对比上述律师声明和审判长答采访人员问 , 我认为 , 审判长所说的“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 大概就是律师声明中提及的“阴道撕裂伤“ 。 虽然 , 辩护律师不认可这个鉴定结论 。因此 , 分析这个案子就剩三个要点:第一 ,律师声明中说 , 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 。我的质疑是:律师凭什么下这个结论?律师这个根本不会有证据支撑的结论 , 反而加深了我对这个案子的怀疑 。 虽然我知道律师的刑事辩护实践中 , 可以动用品格证据证明自己当事人是一位好人 , 但是 , 如果辩护律师竟然要对自己当事人性取向做担保 , 做证明 , 那简直太过分了 。 我根本不信 。 我估计没人信 。第二 ,关于作案时间 。律师声明中说前后13分钟 , 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 。 这些时间难道不够作案吗?常言道 , 做贼心虚 。 从日常经验可知 , 如果作案 , 这个时间就足够了 。 还有 , 律师声明既然否定王振华在这个时间作案 , 难道不应当向公众介绍这5-13分钟被告人究竟做了什么吗?公众自然不服 , 我非常想知道被告人如何自我解释这5-13分钟 。第三 ,最要命的 , 是我的题目所问 , 审判长所说的“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 是否构成情节恶劣?如果”严重后果“是鉴定中的“阴道撕裂“ , 我认为本案完全属于情节恶劣 。 道理我不多说了 , 都是人类 。 一个犯罪情节的恶劣 , 看看公众的反应就知道了 。 公众说 , 如果你家女儿如何如何 , 话虽然难听 , 却反映了一种普遍的愤怒情绪 。我说一下我作为一名曾经刑辩律师的观点 。 律师为任何人辩护都无可非议 。 任何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 从防止冤假错案角度 , 法律必须保障任何被告人的辩护权 。 律师为王振华这样的富豪辩护 , 希望全社会理解 。但是 , 本案如果真如审判长所说: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 , 如果真的存在“阴道撕裂轻伤二级” , 我会毫不犹豫地说 , 这就是情节恶劣 , 这就是刑法意义的情节恶劣!这个不恶劣 , 哪个恶劣?我们也注意到 , 陈有西律师声明中说了:”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 , 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 , 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 , 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这个律师声明中的“法庭调查实际查明” , 到底是判决书的查明事实还是律师理解的“法庭查明”?审判长所说的: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 难道不是“法庭查明”?审判长采访稿和律师声明 , 到底哪个实事求是?因此 , 本案争议的一个重大焦点 , 就是是否存在这样一个“情节恶劣” , 如果有这个事实 , 如果司法实践中连幼女阴道被撕裂导致轻伤二级都不构成情节恶劣 , 那么中国的法律真是太情节恶劣了 。 如果法官查明了幼女阴道被撕裂导致轻伤二级 , 却认为不构成情节恶劣 , 法官 , 必须回家卖红薯 。认定成情节恶劣 , 富豪王振华就应当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定成不恶劣 , 就是现在的五年有期徒刑 。读者 , 你怎么看:撕裂12岁幼女阴道致伤 , 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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