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为信息时代立法( 二 )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 有力呼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精神利益、人格尊严、人格自由愈发强烈的保护需求 。 基于人格权绝对权的性质 , 民法典系统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体系 , 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从传统的侵权责任中剥离出来 , 赋予了其基于绝对权请求权的性质 。 也就是说 , 对于此类责任的适用 , 不需要考虑实际损害的发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尤其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时 , 民法典明确规定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加害行为措施 , 而且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可 , 不需要证明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 。 这对于预防损害的发生以及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 ,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信息流动与权利保护有机平衡
当前 , 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说平台日渐成为交易的组织者以及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 , 平台经济成为互联网经济的基本表现方式 。
民法典重塑了平台责任:被侵权人发现侵害行为后对平台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 错误通知造成他人或者平台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平台接到通知后 , 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行为人 , 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 而行为人接到转送的通知后 , 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其初步证据 。 平台则应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者 , 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者起诉 。 权利人未及时将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告知平台的 , 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同时强调 , 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这一系列“通知—必要措施—声明—公力救济—(若无)停止必要措施”的举措 , 明确了侵权纠纷发生时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平台各方的权利义务 , 强化了受害人和平台的举证及审查责任 , 实现了人格权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有机平衡 。
【民法典民法典:为信息时代立法】《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20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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