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振华案:为“坏人”辩护可以 但别混淆是非

■ 观察家
律师应该知道当止则止 , 在法庭上辩护 , 用法律辩护 , 用证据辩护 , 而不是搞庭外操作 , 这对原被告双方律师一体通用 。
王振华案一审已宣判 , 王振华被判刑5年——这是猥亵儿童罪的顶格量刑 。 但没想到的是 , 这事并没有就此画上休止符 , 而是又刮起一场舆论旋风 。
在得知被判刑5年后不久 , 王振华方宣称将再次上诉 。 之后其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网络上发声 , 表示坚定地认为王振华无罪 , 还爆出不少“猛料” 。 而被害幼女的律师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 , 曝光了更多案件争议点 , 很多说法跟陈有西透露的出入不小 , 包括伤情鉴定等 。
就眼下看 , 针对陈有西的发言 , 舆论场上多有攻讦之语 , 于情可理解 , 于理却未必站得住: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本身具有豁免权 , 哪怕是“坏人” , 也有权得到辩护 , 律师的参与是法庭正义的重要环节 , 不可或缺 。 拿为“坏人”辩护去攻击律师没良知的 , 本质上是法治思维欠缺 。
但律师的战场应在法庭上 , 不是在舆论场 。 作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 做不公开审理 , 但被告人律师却率先将本案一些争议性细节捅到网上 , 并充当起了当事人的“PR” , 为王振华“洗白” , 这难免引发争议 。 这也提醒:越是面对争议案件 , 司法机关越应全面调查案情 , 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 , 尽量满足公众知情权 。
现在看 , 这起万众关注的案件 , 确实有“信息空窗期” , 而目前相关通报还是有些“就事论事” , 至今没讲清案件的来龙去脉 。 一些关键细节没有出现在通报中 , 反而是由被害人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提及 。 哪怕经过长达11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后公布的案情 , 跟去年7月4日公安机关第一次公布的信息相比 , 都更显“粗线条” 。
而且 , 案件背后那条隐隐约约的“地下色情产业链”有没有被调查?王振华是不是首犯?这些也还是疑问 。 一些没有交代清楚的关键信息 , 让本案一直处于模模糊糊的磨砂玻璃背后 , 也给了被告人律师“操作空间” 。
在法庭上 , 律师依据事实、法律提出质疑、进行质证 , 是职责所在 , 也体现了司法正义的原则 。 但像该案中被告人律师那样 , 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 , 在网上宣布某些单向度信息 , 还企图操纵舆论风向 , 实难不被诟病 。
虽然双方律师打的口水仗中 , 很多是非还需置于法律框架下去验证 , 但将9岁受害女童放在“刀笔之下” , 只能激起更多争议——不能说为了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 , 就把女孩再次抛入深渊 。
实际上 , 陈有西声明中提到的所谓7位专家对女孩伤情鉴定的意见 , 也不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 , 而且只是对鉴定结论做出“书证审核” , 就是看的材料 , 并没有对女孩做亲自验伤 。 这样的质证已被法庭驳回 , 再将其放在网络上 , 是否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伦理?
而陈有西声明中一些说法 , 比如 , 如果王振华真像网上说性侵了 , “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 , 痛恨嫌疑人 , 不会为他做辩护人” , 也陷入有情绪却无理性的窠臼——律师该宣扬的 , 不该是“得到辩护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无辜” , 而是用法治思维去评判 。
这不是去苛责某一方 。 律师应该知道当止则止 , 在法庭上辩护 , 用法律辩护 , 用证据辩护 , 而不是搞庭外操作 , 这对原被告双方律师一体通用 。 说到底 , 理应法律的归法律 , 舆论场的归舆论场 。 对案件质量负责任的 , 首先应该是司法机关 。
就王振华案而言 , 到底有没有存在地下色情交易链 , 受害者是不是只有这个9岁的女孩?这些需要说清楚——司法机关的确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 但同时 , 怎样把案件来龙去脉讲清楚 , 以释公众之疑 , 也需拿捏好力道 。
而就案外来看 , 无论哪方律师 , 都不宜将在法庭之外散播涉及女童隐私的“证据” , 这应是该守住的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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