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年前的《一剪梅》突然爆红欧美!网友却在关心这笔钱到账了吗?
2020年进入6月 , 发生一件很魔幻的事情 , 30多年前的老歌《一剪梅》 , 其视频突然波涛汹涌地出现在抖音上 , 在欧美更为火爆到不行 , 《一剪梅》在北欧的Spotify排名前三 , 挪威排第一 , 在数个国外音乐榜单中冲进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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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深情演绎《一剪梅》 , 图源人民视觉)
“雪花飘飘北风啸啸”(XUE HUA PIAO PIAO BEI FENG XIAO XIAO)更是成为国外热梗 , 用来表达“对事情的绝望”、“对抱怨的不屑”等含义 , 成为时髦的欧美年轻人新近最普及的中文 。
那么问题来了 , 这波突然拉起的全宇宙顶级流量 , 跟永远优雅深情的小哥费玉清本人又有什么关系呢?
其中腾讯网的文章更是以《费老 , 版权费到账了》作为标题 , 认为费玉清先生可以获得高额版权费 。
答案是 , 跟费玉清没有“半毛钱”关系 。 这股热潮不是因他引领 , 他也无法从惊天流量中分得真金白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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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剪梅》是1984年台湾同名连续剧的片头曲 , 由小哥费云清演唱 。
此番再度流传起因是因为上图中的“蛋头人”在抖音唱了一首《一剪梅》 , 然后被国外的一个网友上传了这个视频 , 同时这首歌被用在了一个热门的Tik Tok视频中 , Tik Tok好比中国的抖音 , 这种与欧美音乐的强烈对比感使得其瞬间走红 。
另一个更为“涨知识”的点是小哥费玉清能不能从自家老歌再度走红中获益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成员吕达松律师 , 学历背景是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 , 他给本端发来专业分析 。
根据国际、国内关于音乐版权的规定 , 在没有额外约定的情况下 , 歌曲版权并不属于演唱者 , 而是归属于作曲者与作词者 , 相关版权收入也归词曲版权人享有 。
《一剪梅》是一首经典老歌 , 由陈彼得(陈晓因)先生作曲 , 娃娃(陈玉贞)女士作词 , 最早收录于费玉清先生1983年4月推出的专辑《长江水?此情永不留》中 。 若陈晓因先生与陈玉贞女士没有将曲、词的版权转让给第三人 , 那二陈分别享有《一剪梅》的曲、词版权 , 费玉清先生是歌曲的演唱者 , 只享有表演者权 。
版权人享有许可他人复制、表演、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等权利 , 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传播现场表演、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等权利 , 两者权利覆盖的范围不同 。
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的规定 , 只要是加入该条约的同盟国 , 其国民的作品在其他同盟国都自动受到版权保护 , 腾讯网相关报道所言“必须去当地的版权局申请注册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是不准确的 。 而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不得背离《伯尔尼公约》 ,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加入了该协议 , 即《一剪梅》歌曲在大部分国家都是当然地受该国版权法保护 。
值得注意的是 , 外国网友自行演唱《一剪梅》中的词曲不一定需要支付版权费用 , 因为他们的演唱、玩梗、翻译等行为并不都是商业赢利行为 , 可能属于各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 例如网红“蛋哥”在雪地上唱“雪花飘飘 , 北风萧萧” , 国外版抖音TikTok的用户将该歌词翻译为“The snow falls and the wind blows”等 , 都可能属于“合理使用” 。
【36年前的《一剪梅》突然爆红欧美!网友却在关心这笔钱到账了吗?】但是 , Spotify(声田)等音乐平台使用《一剪梅》歌曲无可争议的属于商业性使用 , 必须取得词、曲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 并支付版权费用;根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 , 如果用的是费玉清先生演唱的版本 , 则也要小哥同意 。 但如果音乐平台、音乐制作公司另行录制《一剪梅》 , 则只需向歌曲版权人付费 , 费玉清先生作为表演者无权获得版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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