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24条"到民法典立法:构建立体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 二 )
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的权益
依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上述规定是明确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充分尊重民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原则,肯定了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认为,同时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可以引导民事活动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也能防止债权人因无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遭受不必要损失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 。”受访专家坦言,由于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上没有进行相应的界定,司法实践上也缺乏相对确定的标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
“应当指普通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必要、必须发生的项目和开支,即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项目,如衣食住行消费、医疗教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 。”同时付鹏博认为,可考虑“金额”问题,法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债务人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认定债务性质,但要注意避免刚性的、一刀切的金额认定标准 。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举证的权利 。“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或举债实际上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作出的 。”彭艳妮认为,这符合法律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也相对较好的平衡了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的权益 。
考虑到债权人对夫妻内部关系举证存在一定的客观难度,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后的举证困难,她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发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不仅在举证方面对债权人提出了要求,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好释明和事实查明工作,合理分配好各方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受访专家强调说,可采取“顺藤摸瓜”的方式,追踪、查明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去向和具体用途,只有在穷尽手段无法查明、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债权人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
建议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
陕西省检察机关曾办理过涉夫妻债务的抗诉案件 。据彭艳妮介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外有大量借款,多个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后法院判决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债务人配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债务人配偶双方在举债期间已长期分居,债务人在外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为判决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责任,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基于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判决举债人配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
“因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问题,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确实存在,但这类案件在陕西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案件中所占比重并不大 。”彭艳妮分析说,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2018年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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