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专家解读:不会成老赖保护伞( 二 )


2019年,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在温州办结 。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还款 。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刘俊海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既能确保债权人公平合理地实现打折受偿,也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从债台高筑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维帮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对于这部分债务人而言,他们恪守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导致债台高筑 。”刘俊海说 。
刘俊海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体现多个债权人之间平等、公平、受偿的原则,“特别是按照债权的特点,清偿时需要考虑有无担保和担保的优先序 。如果是没有担保的债权,那么无担保的债权和其他无担保的债权,原则上就应当排队打折受偿 。只有个人破产制度能为两人以上的债权人提供公平、合理、受偿的机会 。个人破产条例也能进一步弥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短板” 。
“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导致逃避债务现象严重蔓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等,这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 。”陈景善说,个人破产制度能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债权救济,而不至于发生有违背诉讼正义的消极现象 。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的未雨绸缪之举,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创业者放心开展商业冒险 。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从宏观层面来看,破产法是保障债权利益的一个前提,因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债权人不要把不应该借的钱借出去”,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公众的风险意识将会提高,而有风险意识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保护 。
借助法律手段
预防恶意逃债
借款人一旦宣告破产,便意味着无法再对其进行催收 。因此,在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法制日报》采访人员注意到,公众普遍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利用,成为其逃废债的工具?
关于这一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陈景善的看法是,关于自由财产范围、免责的范围、免责滥用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不诚信企业主的保护伞 。
“首先,想通过破产免责需要成本,从东亚日韩的经验可以看出,个人破产法实施后凸显的并不是滥用程序的问题,而是不适用破产程序 。其次,破产个人的法律上的限制性规定约束企业主 。个人破产人在创业、行业、征信上会有各种限制 。最后,个人进行恶意破产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景善说 。
目前值得关注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在经历了P2P网贷行业的爆雷潮之后,中国社会产生了大量逾期借款人,在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情况下,这部分群体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破产免除债务 。
对于这个问题,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丁南认为,在满足申请破产的准入条件下,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但毫无疑问,满足该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免除债务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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