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对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的樊某某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依法公开宣判

6月19日 , 沈阳法院集中宣判15件涉黑涉恶案件 , 涉及沈阳中院和大东、和平、皇姑、浑南、苏家屯、沈北、新民、开发区等8家基层法院 , 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名 , 1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罚 。
6月19日上午10时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樊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白某某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职务侵占、诈骗案依法公开宣判 。 被告人樊某某被判处死刑 , 缓期2年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 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刑罚 。
沈阳中院对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的樊某某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依法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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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0年5月至2018年9月 , 被告人樊某某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及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作为其“代理人”担任该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 , 纠集部分村民及刑满释放人员(汪某在逃 , 王某某、苏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 , 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 , 垄断村民自治组织 , 长期把持村级组织领导权 , 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樊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 , 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白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 , 以被告人陆某、胡某某、昝某某、邓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 , 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 为攫取和维护不法利益 , 该组织借某村征地拆迁之机 , 利用伪造承包合同、冒领动迁款等手段 , 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 , 大肆侵吞、骗取村集体、国家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 , 其中部分资产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作案经费 , 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 为称霸一方、攫取更大的非法经济利益 , 该组织围绕某村征地拆迁 , 指使民兵或雇佣打手 , 以维稳为借口 , 有组织地实施1起故意伤害行为、14起寻衅滋事行为 , 暴力欺压百姓、打伤多人 , 其中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 , 在某村形成非法控制 , 为非作恶、残害群众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极大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樊某某在担任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职务期间及卸任后通过扶植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作为其“代理人” , 以发放福利、红包、组织旅游等方式拉拢村委会成员、以经济手段打击反对者、以暴力手段欺压上访群众等方式 , 长期把持村级组织领导权 , 垄断村民自治组织 。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长达8年之久 , 成员稳定 , 层次分明 。 该组织借某村征地拆迁之机 , 利用伪造承包合同、签订虚假补偿协议、冒领动迁款等手段 , 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 , 大肆侵吞、骗取村国家、集体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 , 其中部分资产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作案经费等 , 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 该组织以维稳为借口 , 雇佣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 , 多次针对拒绝强拆村民、上访群众有组织地实施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行为 。 其中 , 故意伤害犯罪1起 , 致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实施寻衅滋事13起 , 致4人轻伤、5人轻微伤、车辆被砸损失1万余元的危害后果 , 在某村地区形成非法控制 , 严重破坏某村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生活与经济秩序 , 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严重侵犯各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 且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被告人樊某某指挥或直接参与实施绝大部分违法犯罪活动 , 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 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作为樊某某的“代理人” , 借某村征地拆迁之机 , 利用伪造承包合同、冒领动迁款等手段 , 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 , 并以维稳为借口 , 指使民兵或雇佣打手 , 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行为 , 暴力欺压百姓、打伤多人 , 其二人地位和作用仅次于樊某某 , 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中的骨干成员 。 被告人白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直接受樊某某及其“代理人”张某某、孙某某的领导 , 作用和地位相对稳定 , 多次指挥、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且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 , 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陆某、胡某某、昝某某、邓某、许某某、杨某某等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系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 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此外 , 各被告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 , 又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 本案系以樊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系列犯罪 , 依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的黑恶势力予以严厉打击的总体要求 , 为消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作用 ,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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