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致1人受伤4车损坏 获刑三年半
【男子醉驾致1人受伤4车损坏 获刑三年半】正义网宁波6月22日电(采访人员蔡俊杰 通讯员傅曼丽 俞旦)一男子酒后驾车在小区内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仍未停车又连续撞上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结果造成一人受伤四车受损,是危险驾驶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近日,李某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李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李某一案发生在去年年初 。当天夜里,李某喝了半公斤杨梅烧酒,然后驾驶汽车载着朋友出行 。可汽车还未驶出小区,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李某继续驾车驶出小区 。紧接着,在城区一红绿灯口处,又连环撞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两辆小轿车 。更危险的是,此次碰撞后,李某继续倒车,把那辆电动自行车及骑车人卷入车底,拖着骑车人和电动自行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才停车 。
这场交通事故中,李某造成1名骑车人受伤、4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强制血样提取,结果乙醇成分高达2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严格审查后认为,李某严重醉酒,在小区内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却仍继续驾驶车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第二起事故发生于闹市区,为车辆、人流较为集中的街道路口,李某酒后驾车,前后碰撞三辆电动自行车及轿车,碰撞后又倒车将电动自行车及驾驶员压于车下,拖行一段距离,其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事实上也造成了1人受伤及4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院遂以此罪名向余姚市法院提起公诉 。
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承办检察官的公诉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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