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法律工作者伪造法院文书骗取委托人148万,判13年罚金21万
【潇湘晨报|法律工作者伪造法院文书骗取委托人148万,判13年罚金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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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 , 因经济纠纷在法律服务所请了一位代理人 , 但让委托人万万没想到的是 , 官司还没结果 , 自己竟被代理人诈骗了 。 近日 ,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 , 贾峰(化名)利用法律工作者身份代理诉讼的机会 , 伪造法律文书 , 虚构法院收取诉讼费等费用的事实 , 诈骗委托人财物148万余元 ,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21万元 。
案件经过
2017年10月 , 某法律服务所主任贾峰在代理金华(化名)与某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中 , 虚构了法院立案并收取保全费、保证金等费用的事实 , 向金华收取费用20.31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2018年5月 , 贾峰以购买债权获取利益为由 , 让项歌(化名)与其合作出资60万元后 , 将6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期间 , 贾峰为骗取项歌信任 , 伪造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 2015年以来 , 贾峰累计诈骗18起 ,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3份 , 诈骗金额共计1485786元 。
法院判决
钢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贾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多次诈骗他人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贾峰伪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 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贾峰多次实施诈骗 , 可酌情从重处罚 。 贾峰经传唤到案后 ,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判处被告人贾峰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
法律提示
实践中 , 许多当事人 , 因为缺乏法律知识、个人繁忙、不便出面等原因 , 往往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 通过对代理人的授权 , 可以提高诉讼能力 , 避免诉累产生 。 但是因为没有直面法院工作人员 , 不了解诉讼程序、文书要求等具体诉讼内容 , 很容易盲目信任代理人 , 受代理人摆布 。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当事人 , 山东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后 , 会短信告知当事人 , 当事人也可以以身份证号码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予以查询 , 法院收取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后 , 亦会短信推送电子发票 , 以保障费用收取的公开规范 。 据此 , 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过程中 , 如果发现疑点 , 可以通过拨打法院工作热线12368、登录电子诉讼平台查询等方式予以核实 , 以便切实维护个人各项诉讼权益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文鑫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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