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自由与约束

自由与约束江南樵夫略论自由与约束
礼仪与法律都属于伦理 , 而伦理却是自由的敌人!这是生命无法掩盖的瑕疵——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之中 。人从来就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 因为社会性是人类三大属性(自然性、生物性、社会性)之一 , 一旦失去 , 人就不能再成其为人 。人类因为拥有自然属性而生来自由 , 又因为拥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受到约束 , 人类这不可或缺的三大属性决定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有边界的 。 其边界就在人最大的自由是与自然和睦相处并不影响其他人的自由 , 我们也可以把自由的这个边界就叫做自由的约束 。因此 , 一个看似矛盾的人类现象就油然出现了 。人们因为渴望尊严而不得不向社会让渡一部分尊严 , 于是便产生了礼;人们因为渴望自由所以不得不向社会让渡一部分自由 , 于是就产生了法 。这样一来 , 人们就应该明白了 , 礼和法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对礼来说“礼尚往来”的意思就是任何礼敬都是一笔交易 , 每个人让渡一部分尊严给社会是为了赢得社会回报的更大尊严;对法而言 , “法不责众”的意思不是犯法的人多了就可以免于惩罚 , 而是说任何法都必须是公众认可的符合自然法则的社会公约 , 而不是违背公众意志和天道人性的恶意规定 。 换言之 , “法不责众”应当是一个立法原则 , 而绝非一个执法原则 。 另一方面 , 任何法都是公民与公权之间的契约 , 每个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由给公权是为了换取国家对公民自由的更好保护 。因此 , 当公民的尊严得不到社会的回报甚至被社会长期践踏时 , 公民与社会就可能久辱成仇 , 公民的反社会心理便产生了!所以当反社会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普遍性时 , 应该检讨的是社会体制和文明健康状况而不是简单地谴责肇事的个体 。基于这个道理 , 当公民的自由权利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甚至被公权无理践踏时 , 每个人就都有收回个人让渡给公权那部分自由反抗权利的权利 , 可以重新以之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狼顾左右单打独斗 , 这种情形已超越社会契约的边界 , 所以不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约束 。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允许公民持枪的规定就是基于这个自然法学原理 。这就是礼和法的真相 。从以上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到 , 礼和法对公民的约束从来就不是没有条件的 。比如 , 就今天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来说 , 如果“礼不下庶人” , 那么庶人就可视贵族为寇仇;同样 , 如果“法不上大夫” , 那么公民就可以揭竿而起 , 取回本属于自己却让渡给了公权的那部分抗争权利去保卫自己的公平与自由 。这就是天赋权利的本意 , 因为它来自于自然法则 , 所以不证自明 。根据这一原理 , 一切对人权的自卫都是正当的 , 一切对公权的藐视都是合理的 。重要的是当让渡部分尊严和部分自由给社会与公权的时候 , 你是否得到了社会足够的尊重和国家无微不至的关心和保护!特别说明 , 正是基于以上这个原因 , 美国宪法才规定了公民可以合法持枪自卫甚至依法推翻政府的权利 。也正因为这个原因 , 民主党的奥巴马总统八次提案禁枪 , 才八次遭到美国国会的否决!因为当公权不作为甚至反作为时 , 公民取回让渡给公权的权利 , 自然切换成人权自决模式 , 自行解决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问题 , 这是自然法则所赋予的天赋权利 , 不受道德的谴责更不受法律的约束 。千百年来 , 为这个权利 , 明达之人虽肝脑涂地亦在所不惜!略论自由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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